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設立預設醫療指示,讓病人為人生最後一程預早作好自主安排,一旦油盡燈枯,處在彌留狀態,可以避免不適當的、創傷性的治療,「不惜一切代價」搶救,可能只會增加臨終時的痛苦。
過往醫院會讓病人在有需要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但因為沒有法律規範,在實行指示時經常會遇到阻礙,醫護亦擔心觸犯法例又或面對病人家屬的訴訟。所以醫院在長者重病入院時,一般會詢問家屬一旦病人危殆時,家屬贊成或反對進行介入式搶救治療,並記錄在案。這樣做除了保障醫護,亦讓家屬有心理準備。
新例把預設醫療指示決定權交回病人手中。對港人而言,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法規是新事物,官方必須做好宣傳及解說,例如,條例規定,訂立指示時,要有至少2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是註冊醫生,另一人須符合若干條件,避免病人在生死關頭時出現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