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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公眾地方禁修車 緊急情況可豁免

時間:2023-08-01 04:02:36來源:大公报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C章《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27條(1)款指出,任何人不得進行或致使或允許他人在道路上進行車輛維修,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律師梁永鏗表示,相關法例主要是針對在街上修理發動機、為汽車加油及噴油等的汽車維修,有如車房工人在街上修車。但如車輛遇緊急情況,需稍作維修才能行駛,相關維修可獲豁免,當中包括如「拋錨」,或突然車內燈損壞,或更換車胎等。他指出相關法例中列明:「如能證明該等維修、修理或其他工作是為了避免該車輛的移走受不必要的延誤而必需進行的,即成好的免責辯護。」

  梁永鏗又指,訂立相關法例是因為早年防止不少人在街上換偈油,污染街道,「因有些車房會在街上整車,或在隔籬街整車,就會整到條街污糟邋遢。」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任何人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24小時,即屬違法,可被罰款2000元。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違例泊車可遭票控罰款320元。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103條,警方可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移走違例停泊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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