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7月3日通緝8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律政司昨日表示,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合法,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一些國家及組織就此問題作出的抨擊,完全是漠視基本法理和事實,因此有必要作出聲明,闡釋相關法律原則,以正視聽。
律政司強調,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若相關法律缺乏域外管轄權,便如同縱容別有用心的人在境外從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活動,因此域外管轄權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元素。
律政司表示,香港特區的刑事法律只規範在特區境內發生的行為,這是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與此同時,國際法及相關實踐也確立了「屬地管轄」的例外情況,包括「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均有權根據這些原則,制定法律對領域外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足以顯示有關國家對香港執法部門的抨擊完全是雙重標準和強詞奪理的說法。
律政司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對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行使域外管轄,是國家作為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和義務,不容他國干涉。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政府自當竭盡所能,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