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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居港」須考慮多種因素

時間:2021-11-30 04:27:31來源:大公报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對於內地港人選民會否不符合「通常居住於香港」的法定要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認為,不要把此概念一刀切,強調選民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須按法庭案例、考慮各相關因素才作出整全才作出決定,當中包括須考慮相關人士離港理由、離港時間長短,及與香港是否仍有緊密聯繫等,「唔能夠簡單講佢哋唔係通常居住。」

  曾國衞以自己作為例子表示,他過往曾於內地駐京辦工作數年,當時大部分時間也是在北京生活,但他也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他強調,選舉事務處就處理相關事宜上有恆常做法,包括每年在選民登記周期中也會作出資格審查,而是次安排只是純粹協助內地選民返港投票,如無疫情他們都可以自由返回香港投票。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文件,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慮多個元素及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亦不能僅因某人在外地另有居所而斷定其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根據法庭的案例,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某地方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都會被視為通常在那地方居住。如果只是暫時因某種原因不身處在那地方,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在那地方居住。案例亦指出一個人可以同時在兩個地方通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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