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處心積慮謀奪香港特區管治權的攬炒派,高度滲透香港法律界,多年來他們一直企圖藉鼓吹「三權分立」製造「司法獨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指出,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士是想利用「三權分立」的概念,宣揚權力制衡的絕對性,並以此鉗制行政機關的權力,甚至企圖癱瘓政府。
然而,即使在攬炒派奉若神明的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所謂「三權分立」也並無劃一標準,而是按各地實際情況各自發展、各有差異。
在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所確立的政治體制,與18世紀法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較接近,但仍有差距。譬如:最高法院的法官不由選舉產生,而由總統提名,總統在法官的產生過程中起關鍵性、決定性作用,故不可避免帶有政治傾向。
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司法判例確立,司法審查權成為聯邦最高法院所擁有一項重要權力。不過該制度的出現並非因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原則,而是司法權在實際運行中,同立法、行政權博弈並逐步擴張的結果。即使在美式「三權分立」體制下,權力關係也處在動態變化之中,總統的行政權力也在逐步擴張。
回歸前後都奉行「行政主導」
英國奉行「議會至上」制度,首相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內閣成員由首相從多數黨中提名、由議員兼任;內閣對議會負責,一旦失去議會多數支持,內閣須辭職,重新舉行大選後由新議員組成新內閣等。對於英國議會的地位權力,有一形象說法:「除了不能把男人變成女人和把女人變成男人外,議會無所不能」。
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亦曾撰文明言,不少人都誤以為香港奉行「三權分立」,但香港不論在回歸前和回歸後都奉行「行政主導」,「三權」從未真正分立。在殖民地年代,港督長時間兼任立法局主席,絕大部分立法局議員由官員或委任人士出任。直至80年代末,行政機關一直牢牢掌握立法的權力。1985年立法局出現首批功能組別議員,1991年立法局引入直選議席,1995年港督彭定康取消所有官守議員議席,才逐步削弱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