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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打劫金舖 駕車放哨都是主犯

時間:2020-09-22 04:23:27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郝壽報道:共同犯罪的概念源於1980年香港一宗謀殺案、即陳榮兆案,當時三名罪成的被告一直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惟仍遭駁回。按當年該案例確立的原則,即使有份參與致命案件的同黨沒有出手打死死者,控方也可指控所有同黨犯謀殺罪,只要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作出刑事行為時預見到有發生謀殺案的可能,同黨中每個人都會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2016年英國終審法院在Jogee案中,把定罪門檻由「預見」提高至被告意圖協助或鼓勵同案被告人犯罪的精神元素。但香港終審法院其後拒絕採納,並認為在預見嚴重罪行的情況下仍參與共同犯罪,應負上法律責任及受嚴厲懲處;同時強調若廢除共同犯罪原則,會為刑事法留下嚴重空白,在概念和應用方面都有問題。

  公安例沒排除不在場犯案者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律政司在控罪中所提出的共同犯罪意圖,是一項普通法原則,指的是幾個人一起計劃犯案,可能有些放哨、有些提供器具、有些安排逃跑,各自扮演不同角色,而在共同犯罪原則下,這幾個人均屬主犯、並無從犯,缺少其中任何一環,有關犯罪行為都不會成型。

  馬恩國指出,公安條例第18條把非法集結罪,定義為「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第19條則把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定義為暴動罪。而法官認為被告必須在犯案現場集結在一起才構成兩罪、被告不在現場則無罪的觀點,實屬在適用共同犯罪意圖方面犯錯,因為公安條例並未排除不在現場的犯案者,只是對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本身作出了定義。

  馬恩國舉例,在打劫金舖的案件中,駕車協助行劫者逃跑或在附近放哨的人,未必在犯案現場被捕,但循共同犯罪意圖,扮演這類角色的人同樣是主犯,其角色是犯罪行為成事的必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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