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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澤:基本法賦予特首任命法官權力

時間:2020-07-07 04:23:42來源:大公報

  圖:徐澤重申,不能把司法機構變成「獨立王國」

  【大公報訊】記者周宇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昨日在報章刊文,反駁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出的所謂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會損害司法獨立等觀點。徐澤強調,任命法官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香港司法獨立不能作任意解釋,司法機構不可以成為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

  徐澤指出,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而非「三權分立」。按照基本法第43條、第48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既是特區的首長,也是特區政府的首長,即人們常說的「雙首長」。

  行政長官是特區執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其被賦予的職權就包括任命法官。由行政長官來擔任香港國安委主席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而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是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向中央負責的一個重要方面。

  司法機構不可變獨立王國

  徐澤認為,李國能通過判例建立香港法院的憲法性管轄權即「違憲審查權」,努力營造「司法獨大」、「司法至上」,僅把行政長官視作行政機關首長,才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的觀點。但值得注意的是,翻遍基本法都找不到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的依據,基本法更沒有賦予香港法院「憲法性管轄權」的規定。

  徐澤強調,任命法官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他指出,香港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的過程中只發揮諮詢作用,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的權力絕不能變成「橡皮圖章」。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對法官的任命權和按照國安法對法官的指定權都是實質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或程序性的,在執行中不能變形,不能走樣。

  「香港司法獨立不能作任意解釋。」徐澤表示,基本法規定了眾多保障措施以保障香港的司法獨立,包括法官任期保障、經濟保障等,但這並不意味着司法機構有權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司法機構亦不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

  徐澤表示,李國能及其響應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或是因為他們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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