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被告人羅敏聰與其他示威者去年九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搗亂,公開及故意以損毀、塗畫、玷污及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胡家俊報道:大批暴徒去年九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搗亂,一名21歲冷氣技工參與踐踏國旗後,將國旗扔進垃圾箱再推落水池,他事後承認侮辱國旗罪,獲輕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社會嘩然,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昨頒判詞指,被告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即時入獄是唯一選擇,但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掌握案情而錯判,因此改判監禁20天。
原審輕判社服令
21歲被告羅敏聰早前承認於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損毀、塗畫、玷污及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原審裁判官李志豪當時指,羅不涉焚毀國旗此等危險情節,加上考慮他認罪、年輕,故認為可輕判服務令而不需判監。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隨即公開指出,此裁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
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和彭偉昌撰寫的判詞,反駁原審裁判官的觀點,指較早前終審法院已強調,侮辱國旗罪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法庭量刑時必須確保判刑充分反映法律維護這重大合法利益的用意,包括考慮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上訴庭認為,本案犯罪情節十分嚴重,而被告人羅敏聰的辱旗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包括連同其他示威者在大眾面前,公然多番侮辱國旗、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的侮辱;他又把裝着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有棄絕國旗的意味,更是嚴重的侮辱。
上訴庭指出,羅敏聰的罪責嚴重,即使考慮他沒有前科,即時監禁仍然是唯一的判刑選擇。因他是在大量人群聚集的情況下犯案,亦產生鼓動其他人的效果,所以法庭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作用。上訴庭考慮羅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因疫情而無法繼續,最終酌情減刑至監禁20天。
另外,屯門法院於本月15日曾就另一宗侮辱國旗案判刑。案中21歲咖啡師學徒鄧智樂於去年9月21日屯門發生暴亂當日,在屯門大會堂外當眾撕爛、焚燒及踐踏國旗,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後,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僅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有法律界人士質疑判刑太輕,促律政司上訴。對於此案會否提出上訴,至截稿前仍未獲律政司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