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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上訴庭:旺暴兩犯「原審已輕判」/大公報記者

時間:2019-06-22 03:12:37來源:大公報

  圖:兩名旺暴案被告分別就刑期及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上訴庭判詞指二人罪行嚴重。圖中人非案中被告\資料圖片

  2016年農曆年初一旺角發生暴動,當中兩名被判囚的被告莫嘉濤和何錦森,早前分別就刑期及定罪申請上訴許可,當時已被高院上訴庭即場駁回。上訴庭昨頒判詞交代理由,法官指出,二人涉及嚴重罪行,所判刑期絕非過重,反而原審經已輕判。

  犯案時僅17歲、現年20歲的莫嘉濤,早前承認一項襲警,及被裁定兩項暴動和一項刑事毀壞罪成,共判監四年三個月;至於現年40歲的何錦森則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被判監三年九個月。

  上訴庭昨頒判詞指,事發時山東街有200多名群眾聚集,莫、何二人參與其中,但現場警員僅前排八人手持長盾,其餘八至十名警員只持並非具等身高度的圓盾,其他警員更沒有裝備作防護,群眾有人多優勢。

  多名警員被磚擊中受傷

  當時莫嘉濤與群眾包圍警車,並集體向警車擲磚、長竹或雜物,導致警車受損,亦危害車內五名警員的人身安全。其後莫又走到警方防線後方,向一名警員擲樽,構成襲警。

  法官指需明確指出,莫嘉濤是最早走向警方防線並向警員投擲物件的人,其行為刺激其他群眾集體向警方擲物品,而且莫嘉濤竟然膽敢向一名與他毫無過節的警員背後施襲,反映他對執法人員的藐視。

  綜合而言,法官認為莫嘉濤牽涉兩項暴動罪,皆為嚴重罪行,其刑期以五年為量刑起點,絕非過重,原審反已輕判,而且再考慮了莫嘉濤當時尚未成年而給予刑期扣減,故駁回莫的刑期上訴。

  判詞又指,證據顯示在何錦森擲磚前後,群眾共向警擲出至少70塊磚,多名警員被擊中受傷,其中何曾向警方防線擲磚塊雜物不少於11次,明顯何錦森絕非辯稱的「自衛」,其上訴毫無理據。

  判詞特別指出,上訴庭法官翻看其中一段錄影片段所看到的事實是,在人數上佔優的肇事群眾突然向前推進,並同時及持續地向警方投擲磚塊,時間長達33秒之久。之後有兩、三名警員為了想阻止騷亂者推前,才會拾起落地磚塊反擲。

  法官考慮何當時從群眾中趨前、擲磚、再竄後,顯然是參與向警方發動襲擊,故駁回何錦森的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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