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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逃犯 我要有公義我們支持修例

時間:2019-05-14 03:17:21來源:大公報

  保安局為了處理台灣殺人案及填補法律漏洞,早前向立法會提出修訂《逃犯條例》。這原本是伸張正義和維護法治之舉,卻遭反對派瘋狂抹黑阻撓:他們一方面在社會上散播「人人都可能是逃犯」的謬論,強行將全港七百萬市民「拖落水」;另一方面在立法會用暴力、野蠻的方式阻撓修例審議,以種種荒謬絕倫的言行誤導市民。為此,大公報特意梳理近期市民關於修訂《逃犯條例》的疑惑及擔憂,為市民介紹修例的前因後果,期達以正視聽之效。\大公報記者 文軒

修訂《逃犯條例》Q&A

Q1

為何修例刻不容緩?

答:台灣已經向「港女遊台遇害案」的疑犯陳同佳發出了通緝令,但根據現行《逃犯條例》,香港不能將陳同佳移交台灣處理。陳同佳最快今年10月出獄,很可能畏罪潛逃,到時就無辦法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Q2

如果修例失敗會有何影響?

答:如果此次未能成功修例,導致陳同佳最終被「放生」,無疑會「鼓勵」在外地犯罪的港人逃回香港,外地犯罪分子也會將香港視為「避罪天堂」,香港最終會淪為「罪犯天堂」。

Q3

修例對普通市民有何影響?

答:「港女遊台遇害案」以血的事實說明香港司法存在漏洞,如果不及時修例,諸如殺人犯等嚴重罪犯將繼續藏身香港,而毋須面對法律制裁,會對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相信所有港人都不希望生活在危險當中,更不希望自己或者任何親人、朋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Q4

修例後能否充分保障被移交逃犯的人權?

答:能夠!有關人權可通過三方面獲得保障:第一,修例後,個案移交仍全面適用現行《逃犯條例》中所有關於人權保障的規定。第二,被移交人的人權和法律權利(包括獲律師代表,家屬探望,公平審訊等)均會獲最為充分的保障,被移交人在香港還可以通過司法覆核、人身保護令、酷刑聲請、上訴等途徑尋求救濟。第三,內地方面提出的移交會由中央部門統一處理,任何地方政府均不能直接向香港提出移交申請,確保移交程序清晰、公義。

Q5

一般市民會不會「誤墮法網」?

答:修例針對的都是觸犯嚴重罪行的逃犯,有利於依法處理混雜在香港社會的逃犯,增強市民的安全感。修例不影響守法的普通香港市民,反對派的「送中」標籤是把740萬香港市民都當作逃犯。香港市民完全無必要擔心修例後會「誤墮法網」。

Q6

修例對打擊跨境犯罪有何幫助?

答:修例能將逃往外地的香港罪犯繩之於法。修例後,香港可以用同一套標準,與任何一個未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安排的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處理嚴重罪案,有利於將在香港違法犯罪後逃往國外和中國內地、台灣、澳門等地的嚴重罪犯及時引渡回港。

Q7

修例與言論,新聞自由無關?

答:完全無影響。第一,所有可移交的罪行都必須是《逃犯條例》修訂中訂明的37項嚴重罪行,無一項罪行與新聞和言論自由有關係。

第二,修例完全不涉及任何新聞、言論、學術、出版和藝術創作等方面的行為,這方面的自由和權利,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及香港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

Q8

由行政長官啟動「個案移交」是否可行?

答:修例參考國際社會行之有效的「個案形式」協作安排,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洲、愛爾蘭、馬來西亞、南非等許多國家目前都用這種方式。英國和加拿大等國採取的都是由行政機關(如內務大臣,外交部長等)發出證明書啟動「個案移交」,這有利於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的情況下啟動移交程序。

Q9

移交逃犯誰來把關?

答:根據修例,所有個案移交都會由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雙重把關。

行政機關如認為請求方的條件或保證不符合要求時,有全權決定處理或不處理有關請求,還可以提出額外要求,保障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司法機關如認為個案違反條例中任何一項人權保障,或證據不足以按照香港法律將該人交付審判,會立即釋放疑犯,絕對不會允許移交。

Q10

香港法院在個案移交中有何作用?

答:修例將最終把關的權力賦予香港法院。香港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公平公正完全值得信任。終審法院還有來自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的資深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有他們一起把關,外來投資者也可以完全放心。具體到個案,香港法院會通盤考慮相關事實和證據,確保移交完全遵從《逃犯條例》的各項程序規定和人權保障,並在開庭聆訊下作出判決。

Q11

修例可否填補司法漏洞?

答:現時香港已經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協議,未簽訂的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個案方式移交」是與未簽訂長期協議的國家和地區的過渡安排和補充措施,目的是及時有效填補司法漏洞,不會影響現時已經簽訂的長期協定安排。一旦簽訂長期協定,「個案方式移交」將不再適用。簽訂長期協議是特區政府明確的政策目標。

Q12

答:不會。第一,如罪行屬政治性質,無論怎樣描述,都不會移交。

第二,有關移交要求雖然用另一種罪行包裝,但實際上是由於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或懲罰,也不會移交。

第三,如有關人士可能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等,都不會移交。

Q13

為何修例一定要有追溯力?

答:如果沒有追溯力,就等於放縱仍在追溯期內的罪犯,等同於放生了陳同佳。

Q14

移交逃犯要符合十麼原則?

答:移交必須嚴格按照「兩地同屬犯罪」原則處理,即只有在香港也屬於犯罪的行為,才會被移交,如果在香港根本不屬於犯罪肯定不會移交。以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為例,因為林榮基的行為在香港根本不是犯罪,所以不可能將他移交給內地。

Q15

如何嚴重的罪行才會被移交?

答:條例建議,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3年以上或任何較重的懲罰,並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否則不得移交。商界、專業界較為擔心的非法使用電腦、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保、稅務、虛假商品說明、貨物進出口及資金轉移等涉及商業的九個罪行都沒有納入,根本不會移交。

Q16

為何1997年制訂《逃犯條例》時無包括內地?

答:首先,回歸前港英政府多次表示會積極與中國商討移交逃犯協議。其次,當時條例無包括內地,並非反對派所說的為保障香港人權安排,而是因為當時的本意是香港即將回歸,香港與內地並非簡單的不同司法管轄區刑事司法互助問題,而是需要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專門簽訂長期協議,或者為此制定專門法例。

Q17

修例會否影響香港在世貿組織中的地位及美國特別貿易優惠?

答:不會。如果香港因為和內地移交逃犯就會喪失世界貿易組織地位,世界貿易組織當年根本不可能接納中國。新加坡的政治紅線比香港更紅、更深、更寬,卻沒有影響美國等國際投資者的信心:澳門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已十年,美國依然保留其獨立關稅區地位。

Q18

有多少西方國家已經與中國內地開展移交逃犯合作?

答:截至目前,法國、比利時、澳洲等55個司法管轄區已與內地簽署引渡條約,美國、加拿大、英國等也已與內地簽署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美國、加拿大還曾以個案形式向內地遣返逃犯。從2014年至2018年,中國內地合共從外國引渡42人,其中38人根據引渡條約引渡,四人通過個案形式引渡。

Q19

目前香港與內地對逃犯如何處理?

答:雖然香港與內地沒有訂立移交逃犯安排,但是一直以來應香港警方的請求,內地執法機關都會酌情將涉嫌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送回香港,迄今移交了約200名疑犯。如果香港只是單方面享受內地向香港移交逃犯的好處,卻任由來自內地的逃犯留在香港逃避法律制裁,不符合平等公義,也有損香港法治精神。

Q20

修例有無廣泛吸納民意?

答:保安局此前已向公眾徵詢意見(收集到的超過4000份意見中,有3000份支持修例),還致函法律界徵求意見。政府聽取外界意見建議的大門一直敞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多次對外表示,只要意見務實可行,政府就會認真嚴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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