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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公民抗命」非刑事罪辯護理由

時間:2019-04-10 03:17:18來源:大公報

  圖:「佔中」案裁決前,多個市民團體到法庭外示威,抗議九被告發動「佔中」 大公報記者蔡文豪攝

  【大公報訊】記者馮瀚林報道:「佔中」九被告案的判詞長達268頁,764段。法官陳仲衡在判詞表明,「公民抗命」並不是刑事罪行的辯護理由,亦不會令法庭肯定其背後的政治因素。法庭只會關注定罪元素以及爭議的問題。陳官亦認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一直以錯誤的標準來衡量「佔中」擾亂社會的比例性。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出,三名「佔中」發起人在2013年3月達成「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協議,但未足夠構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但當三人在2014年9月決定,在同年10月在中環遮打道舉行「佔中」,計劃就演變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即使三人最終在9月28日宣布啟動「佔中」,這只是將原本計劃作出修改。無論「佔中」在遮打道或添美道展開,計劃都是不合理和未經法律許可。陳官認為,三人的串謀角色由「佔中」啟動,直至他們在2014年12月2日到警署自首為止,所以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三人干犯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

  「佔領」對公眾構成過度不便

  陳官認為,三個「佔中」發起人的衡量標準完全錯誤。他們以為在遮打道發起「佔中」,只要中環不被癱瘓,「佔中」的影響就可以令人接受。但陳官表明,這是不符合賀輔明判詞指,抗爭者的行為必須合乎比例,並不會構成過度的破壞或不便。

  陳官稱,在9月27及28日,即使「佔中」發起人強調「佔領行動」是爭取普選以及非暴力,但沒有講明「佔領」政總、金鐘及中環的規模。陳官肯定三人是知道大型「佔領行動」會對公眾構成過度不便。「佔中」發起人稱無意在清場時延長衝突,但三人明顯有意圖想拖延警方清場的時間。若任何人相信在「佔中」一晚後,政府會讓步,推出三人屬意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

  合法的言論不會被禁止

  判詞引述辯方稱,是控方在涉及言論自由和示威權利的案件,結合「串謀」和公眾妨擾罪,認為這是打壓人權。陳官表示,看不到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會扼殺「公民抗命」的發展或打壓人權。如果控方能夠證明被告達成協議,發起阻礙的示威,相關阻礙不合理亦無法可依,被告就不能提出質疑。陳官強調,控罪不會形成寒蟬效應,而合法的言論亦不會因此被禁止。

  對於辯方稱如果有其他適用的成文法控罪,控方就不應採用公眾妨擾罪這條過時的法律檢控,陳官認為,罪名由控方決定,只要控方認為被告的罪責高至成文法不能處理,控方就可以選用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至於有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檢控,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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