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條《身份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賦予的權力,向市民查閱其身份證明文件。任何人如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即屬違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根據香港法例,每名港人須帶身份證出街,警方預防罪案發生,查問可疑人士身份證是很平常。湯又指市民遊行期間,《公安條例》賦予警方有合理懷疑是一個非法集會或有遊行人士鼓吹傷害他人身體、或煽動語言構成犯罪,警方在法律基礎上有合理懷疑,可要求向可疑人士查身份證。
同樣,警方不需在現場向被要求查證人士解釋為何懷疑他可能幹犯罪行,警方持的合理懷疑理據,用於他日上庭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