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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德權:立法為禁止故意侮辱國歌

時間:2019-02-20 03:17:37來源:大公報

  《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首次開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強調,立法目的非常清晰,是禁止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在判斷個案是否觸犯法例時,政府亦會以這些原則作基礎,市民如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是絕對不需要擔心的,亦不會出現「誤墮法網」的情況。對於有反對派質疑,侮辱的定義含糊,聶德權回應稱,現時不少法例都有使用侮辱或類似的詞語,相信法庭有累積相關經驗。/大公報記者 馮瀚林

  《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開會,建制派「班長」廖長江以35票贊成、23票反對,當選委員會主席,民建聯張國鈞以同樣票數當選副主席。聶德權簡介條例草案指,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聶德權強調,對於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條例草案》需要訂下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條例草案》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根本不會有影響。

  議員:維護國歌尊嚴是應有之義

  民建聯葛珮帆表示,同意盡快立法,因為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尊嚴是應有之義,而條例草案清晰易明,但有反對派恐嚇市民。她期望政府解答,如果有市民經過奏唱國歌的場合,市民是否要立即肅立的問題。

  聶德權回應稱,條例只是指引性條文,參與及出席人士當守的禮儀就是肅立及舉止莊重,並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舉例而言,如果坐在茶餐廳,而電視正播放國歌,坐在茶餐廳的人並不是參與及出席有關場合的人。若果是經過有關場合的人,又會否面對罰則,就要視乎有關人士是否有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此外,執法部門又要搜集足夠證據才可以提出檢控,即使檢控,法庭亦要考慮是否有足夠的合理懷疑,所以有多重機制。

  民主黨鄺俊宇質疑,除了列明九個場合之外,還有哪些場合需要奏唱國歌。聶德權回應指,附件三所臚列的場合是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而條例草案亦臚列某些場合不適合奏唱國歌。至於其他活動,由主辦單位決定是否奏唱國歌。無論誰決定奏唱國歌,只要出席者或參加者做出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就有機會要負上刑責。只要沒有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就不會受到刑罰。

  公民黨楊岳橋聲言,要靠立法方式使人尊重國歌,這樣不是真正尊重,而侮辱的定義亦含糊,因為國歌是存在於空氣,屬於觸不到的事。

  列明侮辱定義為法庭提供基礎

  聶德權強調,有些人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若果沒有罰則的話,就起不了阻嚇作用,社會亦覺得不能接受。至於侮辱的定義,這不是含糊,現時不少法例都有使用侮辱或類似的詞語,而這些法例當中,沒有為侮辱寫下定義,而是根據語境去解釋,法庭亦有累積經驗。今次條例草案亦有寫明侮辱的定義,為法庭提供清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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