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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國家安全言論 各地皆不容

時間:2018-08-09 03:16:23來源:大公報

  香港外國記者會(FCC)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發表「港獨」演講,亂港派試圖以所謂維護言論自由為「民族黨」播「獨」護航。大公報記者翻查國際公約和外國案例發現,世界各地都有法律和案例以國家和公共安全等理由,對言論自由作出合理限制。例如德國有「納粹婆婆」因發表否認「猶太大屠殺」言論而被判坐監,德國憲法法院明確表示,否認猶太大屠殺罪行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有法律學者指出,鼓吹「港獨」無關「言論自由」,而是違反香港基本法和刑律,涉及維護香港法治這一大問題。\大公報記者 栗時生

  保安局擬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但部分亂港派人士以各種歪理包庇「民族黨」,包括該黨「無採用暴力」、「無即時危險」等,質疑當局是打壓言論和結社自由,指特區政府的行動不符合所謂「國際標準」。

  《大公報》記者翻查國際公約和外國案例發現,特區政府的做法絕對符合「國際標準」。《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都對言論自由作出合理限制(詳見配表)。

  最近的例子是德國89歲的「納粹婆婆」哈佛貝克,過去數度發表否認「猶太大屠殺」的言論,聲稱「歷史未證明」奧斯威辛是死亡集中營,因此遭判監,本月三日她上訴失敗,德國憲法法院重申,否認「猶太大屠殺」罪行並不在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

  人類歷史很多慘劇都與仇恨言論有關,1994年非洲盧旺達發生了震驚世界的種族大屠殺,有三名前媒體負責人,因利用掌控的媒體策劃、煽動和實施對圖西族人的屠殺,被國際刑事法庭判刑,法庭認為,案中被告雖然「並未手持火槍、彎刀或其他武器」進行屠殺行動,但卻「造成了成千上萬的盧旺達平民死亡」,因為他們利用廣播營造了「種族仇恨的氛圍」,影響了屠殺行動。

  美百年前已限制「或致暴力」言論

  英國在《公共秩序法》、《種族和宗教仇恨法》、《刑事司法與移民法》中規定,禁止對任何人的膚色、種族、殘疾、國籍、種族的仇恨表達。至於美國方面,該國法院早於1925年在吉特勞訴紐約州案(Gitlow v. New York)中確立「危險傾向」原則,限制了有可能導致暴力的言論。被告吉特勞印發左翼團體宣言,號召群眾為「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而奮鬥,雖然無證據表明他正發動革命或從事任何暴力活動,但法院依然堅持認為他有罪。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表示,言論自由必須有合理限制,不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不是一定要有暴力行動才算有危害性,若你在戲院謊稱火燭,導致人踩人,一樣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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