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社團的運作」:
(1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社團條例》第2條「釋義」:
「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各詞的釋義,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作的釋義相同。「國家安全」則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8條「結社的自由」:
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