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公約」和「1995年公約」約束力較弱,無溯及力。
•由於歷史原因,文物返還領域的國際法規多由西方文物市場國主導制定。
•國際公約僅對締約國有效,但不少文物流入國並未加入相關公約。
•不少文物市場國國內法的時效制度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導致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索。
•港澳地區對文物監管、交易等沒有特殊法律規定,「1970年公約」和「1995年公約」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