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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校園欺凌法律責任\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研究中心副主任 任海濤

時間:2023-09-28 04:03:42來源:大公报

  作為欺凌者的學生

  刑事責任

  校園欺凌行為有可能會觸犯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猥褻罪等罪名。如果欺凌者已經成年,則直接使用刑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學生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建議從現行刑法本身對校園欺凌行為進行專門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加專門針對欺凌的內容,研究制定「青少年犯罪特別法」,給欺凌者以有效威懾。

  民事責任

  施害學生的行為造成了受害者的財產和人身損失,必然會產生民事賠償責任,由他們的監護人承擔。

  行政責任

  為加強對校園欺凌的防治,行政法律法規中可以規定,對欺凌者的監護人進行行政罰款。

  對校園欺凌行為管理不力者

  •如果教師故意隱瞞欺凌行為,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第一款之規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情形,應予以解聘。

  •如果校長、主管校領導等人故意隱瞞欺凌行為,輕則應予以批評教育,嚴重則應撤職或解聘。

  •如果欺凌者的父母對子女有放縱欺凌或者故意隱瞞、逃避責任等情形存在,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一點尚無具體法律條文依據,應成為今後法律修改的內容之一。

  大公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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