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指出,戴向暉身為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執法犯法,以案謀私;把法律專業知識用在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上;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故意泄露國家秘密。
觀海解局註意到,就在戴向暉落馬兩天前,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四督導組進駐寧夏。
曾在寧夏檢察系統工作32年
戴向暉,出生於1966年3月,北京市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
公開資料顯示,戴向暉早年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了19年,其先後擔任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審查起訴處處長,副檢察長兼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
2007年10月,戴向暉調往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任黨組成員,一個月後,出任副檢察長。
2012年3月,戴向暉兼任自治區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兩年後,他被任命為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明確為正廳級,並繼續擔任副檢察長和自治區預防腐敗局副局長。
2020年12月,戴向暉履新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
觀海解局註意到,2021年8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召開機關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動員部署會。
當年9月,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四督導組進駐寧夏。在9月8日督導組與自治區黨委召開的見面溝通會和彙報會上,中央第四督導組組長支樹平強調,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任務艱巨,必須全力攻堅。
兩天後,戴向暉被查。
通過民間藉貸獲取大額回報 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
5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戴向暉的雙開通報顯示,其身為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背離入黨初心,理想信念喪失,藐視黨紀國法,執法犯法,以案謀私;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把法律專業知識用在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上,將組織賦予的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
在紀委的通報中,戴向暉「五毒俱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仍然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
戴向暉的問題還包括:作風不正,家風不嚴;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通過民間藉貸獲取大額回報;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
而在落馬前,戴向暉說一套,做一套。
據公開報道顯示,其曾在不少會議現場強調過「黨風廉政和紀律作風建設」。在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召開的2019年度機關黨建工作會議上,戴向暉曾提到,要加強黨風廉政和紀律作風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在2020年5月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集中教育整頓活動上,戴向暉則表示,聚焦問題查原因、汲取教訓促整改,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着,把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檢引向深入。
此外,戴向暉曾擔任中央第十三督導組貴州小組副組長。
2021年4月1日,中央第十三督導組進駐貴州開展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公開報道顯示,7月29日下午,中央第十三督導組督導黔東南州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回頭看」彙報會在凱裏召開。貴州小組副組長戴向暉做點評。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
戴向暉的雙開通報中還特別提及,其故意泄露國家秘密,這一表述較為少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文指出,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第一款,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該款規定的,也屬於國家秘密。
觀海解局註意到,此前落馬官員中,也有和戴向暉一樣被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
2015年1月,國家旅遊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霍克被查。紀委披露,霍克曾向他人行賄、泄露黨和國家秘密。這個「他人」就是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
法院查明,令計劃在擔任中央統戰部部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期間,通過時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局長霍克等人,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材料;令計劃曾為霍克職務晉陞提供幫助,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收受霍克給予的財物。
2015年6月,周永康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被天津市一中院判處無期徒刑。
法庭查明,周永康受賄共計摺合人民幣1.29億余元,濫用職權使他人非法獲利21.36億元,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元,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5份絕密文件、1份機密文件。
除此之外,2015年10月,福建人社廳副廳長黃小梅因違反保密法規,構成泄露國家秘密錯誤,造成嚴重不良後果,被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按正處級非領導職務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