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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故障延誤專家稱可索賠

時間:2016-08-16 03:16:40來源:大公網

  圖:呼和浩特動車所的動車於夜間入庫檢修/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據法制日報報道:12日,由北京西開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鐵發生停電故障,車廂內上千人被困在將近40攝氏度高溫的車內,共持續近2小時,多位乘客出現虛脫。針對這次「大晚點」,各方產生疑問:因高鐵、動車原因造成的晚點能不能理賠?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表示,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違反這個規定,就構成違約責任。他強調,既然是客運合同,本來就應當是準時高速,現延誤兩個多小時,就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多少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確定,賠償實際損失。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表示,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鐵路旅客晚點,就要承擔損失全部票款的責任,鐵路晚點也應當根據晚點時間長短作出相應損失賠償。然而,現有的鐵路行業慣例不支持晚點賠償。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稱,除天氣惡劣、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外,應規定對乘客進行賠償或者補償。

  楊立新認為,鐵路承擔賠償責任後,可與供電企業協商或者訴訟解決他們之間的賠償問題,若損失無法確定,應當承擔一個較合適固定數額,考慮到乘客在延誤期間的遭遇和精神痛苦,他主張賠償數額介乎500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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