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裏強搶一政府女職員的手機,引起社會一片嘩然,譴責之聲不絕。許智峯本人在壓力之下最終不得不認錯道歉。但他至今仍未正式承認他當日是「強搶」、而不是他事發後所說的「取得」對方的手機。
「強搶」和「取得」這兩個詞在中文和英文裏的含義都是截然不同的。「強搶」是在對方反對的情況下強行搶奪,英文對應的詞是to snatch,《劍橋英文辭典》的釋義是:to take something or someone away by force(用力奪走某物或某人)。可見,「強搶」與「搶劫」只有一步之遙。「搶劫」的英文是to rob,《牛津英文辭典》的釋義是:to take property unlawfully from (a person or place) by force or threat of force(通過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而非法地從某人或某處奪取財物)。
而「取得」是個中性詞,含義也較模糊,既有順手「拿到」、也有徵得對方同意「取得」的意思,英文的對應詞是to obtain,也可用成語to get hold of something來表達,如Where can I get hold of a copy of this book(我在哪裏可以得(找)到這本書?)
許智峯說他「取得」政府女職員的手機,是對方同意給他的嗎?還是他在地上撿到的?都不是,他明明是snatch,卻要強辯為obtain,這是典型的玩弄「語言偽術」,類似英文所說的verbal camouflage(詞語偽裝術)或linguistic camouflage(語言偽裝術)。Camouflage是偽裝的意思,動物大多有camouflage的本能,以躲避天敵。在人類社會,camouflage常見於軍事行動,士兵利用外物盡量使自己和周圍環境混為一體而不易被敵人發現。Verbal camouflage就是用動聽、中性或模棱兩可的詞語來掩飾醜事和壞事。
而許智峯說他懷疑對方侵犯他的私隱(privacy),所以「取得」她的手機檢查,這是赤裸裸的強盜邏輯。按此邏輯,街頭上人人都可以隨便「取得」他人的手機,檢查自己的私隱有沒有受到侵犯了。
如此一來,人人皆可自行執法,還要法治(the rule of law)幹什麼?
亦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