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批有預謀宣危害國安訊息 指重複犯案是加刑因素
被告諸啟邦(27歲、無業),去年11月2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身穿印有煽動「港獨」口號的上衣,隨行物品亦被蒐出印有煽動字句的旗幟和衣物。他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一項煽動罪及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今年1月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蘇官判處監禁3個月。
蘇官當時指出,涉案的「港獨」口號早已被裁定危害國家安全,斥被告是明知故犯地在公眾人士眾多的地方遊走,死心不息,危害國家統一,使平和的社會氛圍再次被衝擊,法庭必須制止分裂國家等違法行為死灰復燃。
蘇官昨日就被告再度犯案、干犯今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煽動意圖罪,指立法機關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大幅提高煽動罪最高刑罰至判囚7年,立法原意明顯是要加強打擊煽動罪行,防患於未然,以消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秩序風險,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規,故此維護國家安全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是判刑時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
蘇官直斥被告在前案出獄後不久,即於今年3月在台灣訂購本案上衣,選擇在該特別日子穿上外出,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明顯是有預謀犯案,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風險,情節不輕。
他指出,本案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特區政府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同時企圖挑起他人仇恨和藐視政府和執法部門,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故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
斥被告帶排洩物作案 公然挑戰法律
蘇官強調,若非有警員截停,被告犯案時間可能更長,斥責被告是公然挑戰法律。被告案發時帶同排洩物,雖未就此被控,然而可見其信念執着,隨時施以暴力方式,遂以監禁18個月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重複犯案,明顯不知悔改,也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故加刑3個月,在被告認罪扣減後,最終判其監禁14個月。
特區政府昨日發表聲明,指是案被告被定罪及判處監禁,正好說明有任何人想要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仇恨,都必然難逃法網。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