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指出,為給予公眾足夠時間了解新規定,在《修訂條例》生效起首個月(即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執法人員如發現任何人非法餵飼野鴿或野生動物,會先對其作口頭警告。如有關人士仍然繼續違規行為,執法人員將採取執法行動。9月1日起,執法人員如發現任何人非法餵飼野鴿或野生動物,會即時採取執法行動,而不會再事先作口頭警告。
為什麼禁餵野鴿?
野鴿(Columba livia)是回歸野外的家鴿的後代。牠們主要以種子為食,但亦會食用植物的果實及無脊椎動物。由於其雜食性,牠們很容易受人為餵飼的食物吸引而大量聚集於市區。但其實野鴿和野鳥一樣,都可以自行在野外覓食,並不需要人為餵飼。
人為餵飼會有什麼後果?
人為餵飼可能會改變牠們的習性,野鴿受食物吸引而在民居附近聚集,飛到市區覓食和聚集,造成滋擾;牠們逗留於民居,其活動和糞便對市民生活也會造成影響。另外,餵飼者遺下的食物殘渣及動物的糞便會構成公共衞生問題,有機會增加疾病傳播的風險。野鴿過度繁殖引發物種競爭,可能會導致生態失衡。
新條例新增什麼內容?
☆ 把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現行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
☆ 提高非法餵飼的最高刑罰至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 就非法餵飼引入定額罰款機制,金額訂為5000元;
☆ 除了警務人員及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外,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文署和房屋署的獲委任人員亦可就非法餵飼執法,並有權在懷疑有人觸犯條例所訂罪行時,要求違例者提供個人資料及查閱其身分證明文件,以助執法。此外,執法人員在有人合理地要求查看其委任書時,亦須出示該委任書以供該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