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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 無涉「追溯力」問題

時間:2024-03-28 11:41:44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有消息指,自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播獨」常客馬俊文早前因煽動罪成坐監,原定於本月25日於塘福懲教所提前出獄,但因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監獄規則》收緊而未獲減刑出獄。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在報章撰文,指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新規定沒有增加被判的刑期,沒有非法羈押影響人權的問題;新規定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因此沒有引起所謂「追溯力」的問題。

  譚惠珠強調,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囚犯必然權利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囚犯服滿刑期才出獄本是道理,而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囚犯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她指,囚犯能否減刑或提早獲釋非必然權利,由懲教署署長酌情處理,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要先決定相關人士獲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她亦補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新規定沒有增加刑期,沒有非法羈押影響人權的問題,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因此沒有引起所謂「追溯力」的問題。

  譚惠珠指出,是否提早釋放囚犯的新規定與國安法的保釋安排一致。她引述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準予保釋」,又提到終審法院在拒絶黎智英保釋申請案中亦曾指出,法官必須首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即如果法官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便應拒絕保釋申請。譚惠珠表示,這顯然是更嚴格的保釋條件,可見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須有更嚴緊的處理。

  而對於馬俊文的情況,譚惠珠則指馬俊文是已經被公開審判和定罪的人士,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無關,他本來就沒有必然的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權利,而是由懲教署署長酌情處理,若不獲提早釋放,亦仍然符合他被判入獄的刑期。譚惠珠解釋,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的罪行,因此被判入獄的人,理應按判決服滿刑,在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他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時,才考慮是否提早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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