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執法行動分在荃灣、葵涌、青衣、沙田、馬鞍山及大嶼山等多區進行。被捕的17男6女,年齡介乎18歲至53歲不等。他們分涉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當中1名男子另涉容許他人駕駛未有登記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以及當中1名男子另被驗出藥後駕駛。
至於在行動中檢獲的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12部電動單車、9部電動滑板車及1部電動平衡車。
警方強調,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至於「藥後駕駛」更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