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公開泄露廉署受查者身份案,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三項「泄密」罪名成立,或要面對四個月監禁,吳文遠或斷送未來五年參選資格。裁判官鄭念慈批評被告為提高個人知名度,外泄受廉署保密資料,可能導致打草驚蛇影響廉署調查工作,損害公眾利益,被告至今仍全無悔意,判監無可避免,案件押後至5月28日判刑。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41歲),被控在2016年4月先後在電台、社交平台披露自己已舉報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涉貪,並已在廉署錄取口供。事後,廉署起訴吳文遠三項泄露廉署受查者身份罪名。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的主要抗辯理據,是稱自己與馮程淑儀不認識,並無私怨,公開馮程淑儀受查只是基於她是官員,出於公眾利益。裁判官表明不接受此解釋。
面臨四個月監禁
據證供顯示,被告在廉署錄口供前,曾於社交平台圖文並茂點出自己身處廉署的目的:「早幾日有成千個人提醒小弟話我知名度低,係時候自己推下自己個page。」廉署已在被告錄口供後,三度提醒被告不可外泄受查者身份,但被告就在短期內積極披露受查者身份,包括向傳媒明言,當日自己在廉署做過什麼,更多次指出廉署已立案調查馮程淑儀等。
被告曾解釋「知名度低」的說法只是身為從政者的自嘲,又報稱自己忘記曾否獲廉署提醒,但法官不接納解釋,批評被告供詞不盡不實,亦不認同被告以「保障公眾利益」去解釋「泄密」動機。
裁判官指,受查者保密是基於預防涉貪者匿藏資產或毀滅證據,但被告反其道而行,打草驚蛇大有可能影響廉署調查工作,被告行為只會損害公眾利益。裁判官認為被告「泄密」動機,就是藉舉報公眾人物以提升個人知名度。綜合證據後,裁定被告三項「泄密」罪成。被告聞言,即不服嘲諷大叫:「法官英明!我絕對唔認呢個係事實裁決!」
本月28日判刑
辯方一度求情,希望法庭輕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嚴詞斥辯方說法令人難以接受,指馮程淑儀的聲譽已因事件受到影響,按過去同類案例,量刑起點為四個月。法庭「姑且」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明言被告毫無悔意,判監無可避免,需即時還押至5月28日判刑。
據現行法例,任何人犯事被判囚多於三個月,將會失去未來五年的參選立法會資格。吳文遠或會因本案無緣參選立法會直至2023年,或斷送個人政治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