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或導致孩子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令孩子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