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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證明主觀犯罪動機

時間:2018-02-25 03:15:13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蔣煌基泉州報道:台灣東吳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楊勢如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港女涉販運可卡因毒品案,在台灣被判無罪,主要是因為台灣的「司法機關」,要舉證證明這名港女是否有主觀的故意行為。

  舉證問題 非鑽法律漏洞

  楊勢如告訴記者,台灣與內地一樣,都是大陸法系,所以發生在台灣的這起案件,法院裁定時,不僅要裁定客觀行為是否犯罪,亦需證據證明其具備主觀犯罪動機。「從行為上看,該女子構成運毒事實,但『司法機關』負責偵查起訴的時候,必須舉證這名女子是有主觀故意。」楊勢如補充說,「『司法機關』要證明她是不是真的知道這是在運毒。」

  楊勢如解釋,大陸法系,犯罪與舉證在法律程序上是分開的,該名港女運毒行為屬犯罪,但主觀還需要證據支撐。「這是舉證的問題,而不是鑽法律漏洞。所以法院裁定,是根據主觀要件不符合,才會有這樣的判決。」楊勢如說。

  據資料,內地刑法規定,運輸海洛英或冰毒50克以上、鴉片一公斤以上,或大數量運輸其他毒品,可被判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財產會充公。韓國、印尼、越南、泰國等東南亞國家和不少中東國家,運毒也可被判死刑。

  部分地區雖無死刑,但刑罰也非輕,例如在本港販運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終身監禁;日本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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