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0月31日訊(記者 梁康然)前特首曾蔭權收受利益案進入尾聲,在陪審團退庭前,法庭陪審團作出法律引導,指出本案具有六大控罪元素,如被告人曾在無合法授權下收受利益等。同時要求陪審團,集中精神分析已呈堂的證據,其他與本案俘無關的資料,如涉案單位的市價等,毋需研究及考慮。法庭強調,本案是刑事法庭,不作道德審判,陪審團不可單憑同情或仇恨被告等感覺或情緒去作出判斷。法庭預計需時兩日時間引導陪審團。
案件經過22日審訊,法官陳慶偉今早開始引導陪審團,指本案涉及的《防止賄賂條例》列明,只要證明涉案者因某些原因收受利益後,需要因應利益提供者的要求,去進行或不進行某些事,就犯觸犯法例。本案的六大控罪元素分別為:1.被告有收受利益;2.被告以特首身份去接受該利益;3.有關利益是令被告人進行或不進行某些事的誘因或報酬;4.被告人無合理辯解及未獲合法授權下收取利益;5.被告的涉案行為屬特首職權內;6.被告人知道上述控罪元素。
法官陳慶偉又提醒陪審團,分析本案案情時,不要受本案的新聞報道影響,但已定為呈堂證據,被告當年於電台及電視台就事件作出的相信解釋、承認及聲明則可作為證據參考。不過法官表明,當年被告並非在宣誓下發表有關內容,陪審團應自行衡量該批內容的可信水平。法庭將於今日繼續引導陪審團,預計最快可在星期四(11月2日)退庭商議。
被告曾蔭權(73歲)被控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間,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以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身份,免費收取價值約300萬元的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裝修服務,以傾向優待當時正在申請廣播牌照的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