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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播「獨」觸犯煽動罪

時間:2017-09-12 03:15:12來源:大公網

  圖:湯家驊指出,言論自由不是一個「免死金牌」,也不是可以隨意犯法的理據

  近日香港各大專院校出現「港獨」橫額及海報,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接受《大公報》專訪時表明,鼓吹「港獨」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罪。他認為,律政司須密切關注事件,若有實質證據證明相關人士有煽動意圖,並在社會已造成廣泛的負面影響,就應該採取法律行動。對於有人以「言論自由」為名為播「獨」辯護,湯家驊指出,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當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時,言論自由需要受到法律限制。「言論自由不是一個『免死金牌』,或可以隨意犯法的理據。」/大公報記者 朱晉科

  律政司需關注並採取行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列明:「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等,都有機會違法。回歸後,「中央政府」即已在相關法例中自動取代「女皇陛下」。

  湯家驊認為,掛上「香港獨立」橫額的人有可能觸犯上述罪行,「如果掛起橫額無人理你,煽動的效果就相當有限,但如果引起很多人響應,就可能構成罪行,有幾多人響應?對社會影響有幾大?這些不是即時或表面就看得到。」他強調,有關行為能否定罪,要由法官去判斷,律政司需要密切關注事件,「它(律政司)要收集相關證據,當去到一個對社會有廣泛負面影響的時候,它就應該採取行動。」

  《刑罪條例》第九條具效力

  對於有評論稱《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已是過時的法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有關事件。湯家驊反駁說,雖然有關法例近二、三十年未引用過,亦很久無修訂過,但不代表無法律效力,只不過是根據現時條文的意思去規管港人的行為。談到有人聲稱「港獨」主張屬言論自由範疇,湯家驊指出,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當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時候,言論自由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正正是法律上的限制,「言論自由不是一個免死金牌,或可以隨意犯法的理據。」

  而最近多間大學民主牆的標語引起連串風波,包括有人在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喪子的傷口上撒鹽。湯家驊直言,香港教育出了問題,道德教育或有系統上的缺陷,教育局需要檢視,「教育不止是讀書識字,還要教年輕人倫常道德,要懂得尊重其他人,若你不懂尊重其他人,是不會明白何謂民主、何謂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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