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馮瀚林報道:上訴庭指出,法律制裁衝擊立法會案被告並不是剝奪或打壓集會及言論自由,而是法律從來都不容許他們以違法手段行使這些自由。上訴庭強調,參加非法集結的犯案者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是加重他們罪責的因素,而判刑需要以儆效尤。無論犯罪動機「多麼崇高」,一般都不是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法律制裁並非打壓
對於答辯人稱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或者為了表達反對東北發展項目的訴求而被定罪,上訴庭在判案理由書表明,答辯人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超越了法律為和平集會訂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暴力手段,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至於被告稱即時監禁會壓縮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上訴庭認為,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上訴庭在判詞重申法律原則,指出基本法有明文規定,當所有香港市民行使受法律保障的權利時,也必須遵守法律,香港市民只可依法行使權利。上訴庭又指出,法律只認同及保護和平集會的權利,並且劃下界線以區分和平集會,以及干擾或威脅干擾公共秩序的行為,及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不能幹擾或威脅干擾公共秩序或破壞安寧」的限制,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若不維護公共秩序,各種自由和權利極有可能會在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下消失。
上訴庭認為,只要答辯人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並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他們一旦超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他們便立時失去法律給予他們行使那些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