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黃羅周三人因衝擊政府總部,被高院上訴庭改判監禁六至八個月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等三人因2014年9月衝擊政府總部一案,分別被以非法集會罪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定罪,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高院上訴庭改判三人監禁六至八個月。判決引發了三人支持者們對律政司和上訴庭的抨擊,「政治檢控」或「法治已死」等批評紛至沓來,直接衝擊香港的司法制度,情況令人憂慮。
以理想藉口違法
上訴庭在判詞裏指出香港近年瀰漫一股歪風,近年社會有人以追求理想為藉口作違法行為,亦有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這個評價觸動了很多人神經,對上訴庭大張撻伐,殊不知「違法達義」本身就是錯誤。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認為如果有法律未達到公義,公民則可以「公民抗命」的方式達到「公義」。戴耀廷忽視了一個基本問題:部分人追求的「義」,可能在另一部分人眼裏是「不義」。這是「義」這個概念的本身屬性決定。「義」在生成方式上具有非建構性,沒有統一標準,每個人心裏「義」的範疇都可能不一樣,其標準是模糊,所以社會有不同訴求,關鍵是如何處理這些訴求。
違法使用暴力表達訴求絕對不是「義」,這與極端宗教組織「暴力傳播信仰」別無二致。倘若每個人都以違法方式來追求自己理想,那麼社會勢必陷入「人與人的戰爭」,我們都會回到「自然狀態」當中去。「違法達義」是不可取。
違法者應受制裁
法治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法律是公義的底線。無論自以為訴求如何崇高,「誰違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代價」,違反法律的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則這本身也是一種不義。但諷刺的是,在部分人那裏律政司卻成了打壓異己的黑手,法庭則成為了政治迫害的幫兇。
正如法庭作出判決一樣,律政司覆核刑期也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我們刑事法律制度裏的一個機制,覆核的結果不可能令每個人都滿意。關鍵是,律政司是否依法提出覆核,法庭又是否基於法律之理,經過正當程序和公開審理後作出判決。如果法庭獨立地作出了判決,就應當得到尊重,不滿意的當事人可以利用上訴機制去上訴,而不應直接攻擊法庭。無理抨擊會直接衝擊我們一直引以為傲的司法體系和法治核心價值,遺害甚廣。
一個多元社會裏存在不同訴求很正常,關鍵是「求大同,存大異」。基本法已經賦予香港市民充分的表達自由,社會運動不一定要以違法暴力的方式去進行。事實也證明,過去這麼多代港人在遊行示威時也能恪守法治底線。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尊重法治方是正道。
吳英鵬 法律博士、城市智庫「就是敢言」計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