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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警「錄影會面」安排恰當

時間:2017-07-31 20:00:42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7月31日訊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撰寫網誌稱,曾經有投訴人在與投訴警察課會面期間私下用電話錄音,亦有投訴人因堅持用個人錄影設備,拒絕使用警方安排的「錄影會面」來記錄口供,因而投訴負責的警員。 

  郭琳廣解釋,由於會面的內容日後有機會成為呈堂證供,有需要在合乎規格及設備完善的警署會面室內記錄口供過程,確保做法嚴謹、合法及穩妥;在作供完畢後,相關片段會製成三份光碟副本,第一份交予投訴人或作供者,第二份由警隊保管,第三份則會妥為封存,以備有需要時作為呈堂之用,有關安排是確保投訴調查得到公平、公正及有效的處理,並保障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權益。 

  他又指,除了筆錄口供外,選擇「錄影會面」(Video-recorded interview,VRI)也是市民的權利之一,確保錄取口供的過程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據《警察程序手冊》,「錄影會面」需於警署的錄影會面室內進行,若投訴人堅持使用私人設備記錄過程,將被視為拒絕錄取口供,會面亦會終止。 

  他說,市民在現行條例下雖然不可透過任何形式自行記錄會面情況,但警方會向作供者提供筆錄口供或「錄影會面」的副本,兩種副本都不會收費,讓各方皆有據可依。此外,負責的警務人員會要求市民填寫副本認收書,放在有關檔案內以作證明。上述程序均有助保護有關各面的權益,確保過程不偏不倚,更可避免日後可能引起的法律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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