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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黑金案 證人指被告漏報利益可能違規

時間:2017-06-06 18:22:31來源:大公網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记者何嘉骏摄)

  【大公網6月6日訊】記者梁康然報道: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黑金案續審,控方再披露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過去除資助社民連外,亦同時資助公民黨、民主黨、工黨三個反對派。而工黨前主席李卓在2013年10月收取黎智英50萬元款項。控方傳召首名證人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指,據《議事規則》,立會議員需在宣誓前申報利益,而日後有何改動須14日再申報。而梁國雄涉嫌在2012年漏報利益,可能違規。

  在傳召證人前,控辯雙方確立本案的同意事實。控方指,黎智英於2012年4月透過公明織造廠戶口,由其助手Mark Simon開出本票,分別向民主黨、公民黨、工黨、社民連提供資助。另在2013年10月,黎智英將100萬元轉帳至Mark Simon戶口,再由Mark Simon開出2張50萬元本票,給予梁國雄及李卓人。

  控方又指出,本被告被告梁國雄有案底需入獄,服刑時間為2014年6月9日至7月5日。據資料,梁國雄因在2011年9月示威期間衝擊替補機制論,擾亂秩序行為和刑事損壞等罪成,被判入獄4星期。

  控方呈上同意事實後,就傳召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作供。他在庭上解釋,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如收到政黨5000元以上的贊助就需要登記申報,而獨立議員,如收到1000元以上贊助就需申報。另外,議員在立法會討論各議題前,需因應議題內容再作出簡單的申報,以免出現利益衝突,須對放棄有關議題投票權或離場避席。

  據文件記錄,被告梁國雄在2004年至2016年三屆立法會期間,只曾作出7次利益申報,在2004年至08年僅有一次申報記錄;2008年至12年就申報三次,2012年至16年亦曾申報過三次。當中申報內容主要為曾出任某公司非受薪董事、來自社民連、四五行動等組織的選舉捐贈,以及2016年1月曾作出非自費的海外訪問。

  控方引用被告的申報文件,指被告曾在2012年申報指沒有「個人利益項目」,但在2014年7月,卻反口稱2012年曾收過選舉捐贈,行為是否違規。梁紹基認為,有關情況可能違規,或需交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處理。

  他解釋,議員需要自行判斷所收取的利益是否屬需申報項目,如有投訴指某議員曾收取不當利益,個案將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及審議,一旦投訴屬實,涉事議員可能會面對訓誡、譴責、暫停職務等不同水平的處分。

  控方舉證未完成,但被告表示需在明天出席立法會會議,法庭決定將案件延至星期四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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