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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果公義 七警案應有糾正程序/陳光南

時間:2017-02-21 03:15:15來源:大公網

  根據基本法,香港原有的法律五十年不變。但是今天,不少市民認為法官的理念變化了。

  九七年之前,如果香港發生騷亂,警察鎮壓是大英雄,參與騷亂的是大壞蛋,是香港罪人。到了今天,香港回歸祖國已經二十年,是非觀念卻大大改變了,公民抗命的、搜查警察的車輛、阻撓警察獲得食物供應的、用磚頭掟警察、用尿液淋警察、用棒打爛立法會玻璃門的,都是「民主鬥士」,是大英雄,而且可以當議員。

  法官對於「民主鬥士」是網開一面,認為他們是第一次犯錯,應該給予機會,判處幾個星期的監禁或者服務令,多數的案件都是如此。發動「佔領中環」的主要搞手,公開發表言論,鼓動群眾不要執行法院關於清場的禁制令,兩年多過去,「佔中」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一個也沒有接受起訴。但是,七個警察毆打曾健超案,立即起訴,而且要安排在地方法院審判,預告了一定要重判,因為他們「知法犯法」。在案件中的曾健超一樣也襲擊警察,一樣也「知法犯法」,但是,僅僅是判處五個星期的監禁。為什麼會這樣?在騷亂中執行法律的警察,成為了要從重打擊的罪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要判處兩年的徒刑。

  犯罪「動機論」美化犯罪

  這種所謂「依法辦事」,反映出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處事方式。更重要的是,法律沒有彰顯公義,而且是打擊了公義,法律沒有維護公眾秩序和公眾安全的利益,沒有對煽動騷亂採取了否定的立場,沒有讓青年人感到破壞公安秩序是犯罪行為,反而採取了放縱的態度。這究竟是誰家天下?

  香港是推行普通法和判例法的地區。有關的判決和量刑,應該按照普通法地區的判例,作出橫向的比較。香港市民只要翻閱一下美國和英國的法院,對參與騷動的罪名的判決,量刑是怎麼樣的?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香港的法院是遠遠地比較美英法院的量刑為輕。

  更加令人驚訝的是,香港的法官在「佔領中環」非法判案的時候,往往採取了「動機論」,讚揚被告「關心社會」、「勇敢地堅持自己理想」、「不為私人利益」,這是為犯法的行為進行了美化,宣傳和肯定了這些犯罪者,法庭的判決,不是懲罰了犯罪者,而且犯罪有「獎品」。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僅僅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就三人刑期申請覆核,東區裁判法院拒絕,結果三人刑期維持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的裁判官判決的標準在於犯罪的動機問題。如果法官認為,犯罪動機是好的,就可輕判,如何體現法律公正性?

  香港特區的法官所讚揚的政治理想,並不是虛無縹緲,而是挑戰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制度。這說明什麼?法官並不是根據普通法以前的判例進行判案,也不是按照美英的法庭的量刑準則進行判案。美國法院處理「佔領華爾街」的被告人,沒有一個法官是以政治動機作為標準。英國的法院處理「佔領倫敦」,也沒有一個法官讚賞被告的政治訴求,因而作出輕判。最高的判決刑罰是十四年監禁。

  七個警察遭受了兩年監禁的重刑,按照判例法,也是毫無根據的。翻查以往案例,多宗涉及警員毆打市民案件,即使情節更為嚴重,被告罪成也只會被判囚少於一年,一般是判刑四個月。

  量刑準則必須人人平等

  正如法官所言,曾健超身體並無受到嚴重傷害,沒有理由重判。更重要的是,當時是發生了騷動,曾健超是襲警者,挑釁了警察,七個警察長期地受到壓力,情緒失控,在現場動了手腳,被電視台記者拍了紀錄片。法官一定要聽取案件中兩方面的說法,根據現場的具體的對抗性的情況,作出判決,以表示客觀和公正。更加要考慮,有關的判決,會否造成怎樣的社會效果?究竟是鼓勵了更多人襲擊警察的社會效果,會不會打擊警察維護治安的士氣?法律的公正和公義,最重要是保障社會的安寧和社會秩序,而不是相反。更不是要造成一個效果,騷動是正確的,警察強力處理騷動者是不公義的,如果將來香港出現更大的動亂,到時候誰來保護七百萬香港人的性命和財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曾在演講中說:「假若定罪或無罪的判決有不當之處,或判處的刑罰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設有上訴機制,可以就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只會裁決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亦只會考慮案件在法律上是否有充足理據。此說法固然真確,但我們必須承認法庭的判決有時會在政治、經濟或社會層面帶來重大影響」。

  馬道立又曾經在演說中強調法院維護憲制和基本法的責任。正因為如此,七警案應該進行上訴,廣大市民也認為上級法院會糾正法官用自己的政治觀點判案的偏差,讓廣大市民看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量刑的準則也是人人平等。我們不應灰心,我們仍然相信終審法院會有一個公正的法律救濟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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