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區域法院對「七警案」的判決結果,引發社會震動,輿論嘩然。所謂「不平則鳴」。質疑判決結果的,除了街頭巷尾的普通民眾,還包括了一些立法會議員、法律界人士。兩個警察團體─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和香港警務督察協會發表聲明,表示驚訝和難以接受。在民間,從上周五起,繼「保衛香港運動」遊行撐警,「香港政研會」等多個團體組織遊行支持七名警員,昨日「撐警大聯盟」與「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創建人暨退役同僚聯會」亦在禮賓府外集會,要求行政長官梁振英特赦七名警員。
案件中七名已經在早前被停職的警員,分別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名,被判入獄兩年,並未獲保釋要即時入獄。許多人驚訝、不解、痛心疾首。「七警案」從一開始就是香港社會關注的焦點,現在有了判決結果,社會上許多人對此提出各種意見和訴求很正常,只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只要不是採用侮辱謾罵方式,理性地分析和探討過程是否合理公正,量刑是否過重,由此產生的社會影響是否維護了公平正義,並非「藐視法庭」,恰恰體現了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司法制度作為社會結構的一部分,沒有理由不能受到社會輿論的監督。
社會對「七警案」判決結果的質疑,歸結起來,爭議焦點並不在於七位警員自身的素質和是否有錯上,而在於從法律的角度看判決結果是否合理,是否起到司法應有的社會效果。
從縱向就個案看,阻嚇性的兩年刑期太重,並且要即時入獄。判刑不合理地排除了當事人犯案時現場的客觀條件。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警員毆打市民」案件,其中複雜性的政治因素不能夠被忽略,忽略了就難言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七警案」發生在違法「佔中」的非常時期。這期間,政府總部周圍、旺角鬧市和銅鑼灣主要街道被「佔領」了七十九天,社會秩序混亂,執行任務的警員成為攻擊目標。據政府統計,其間共有約一百三十多位警員受到不同程度傷害。七名警員當天正在執行任務,周圍人群密集,騷亂和衝擊不斷。時為公民黨成員的曾健超混跡其中,並從高處潑液體攻擊警員。這樣一個複雜背景下,單把「警員毆打市民」抽出來,以「知法犯法」罪狀加以重判,怎麼能讓七警心服口服?怎麼能使同袍忍氣吞聲?怎麼可以令撐警的社會各界人士不痛心疾首?
法官在判詞中說,「即使被告在佔領運動期間承受巨大壓力,但將曾健超帶往暗角毆打卻毫無道理」,表明法官並不認同「承受巨大壓力」與被告的衝動過激行為有關係,將引發主觀行為的外部客觀因素忽略了。法官又指出,被告在執法期間犯案,「損害本港聲譽,案情非常嚴重」。這個說法也很難讓人接受。「佔中」期間,像曾健超這樣的佔領者,故意違背社會法律原則,破壞社會秩序,阻斷道路交通,衝擊政府機構,毆打執法警員,造成社會巨大經濟損失,給香港社會造成難以估量的巨大傷害。破壞了香港國際聲譽的正是這些人。相反,訓練有素、不畏辛勞的香港警員給社會秩序的迅速恢復提供了保障,也給香港的國際聲譽添光彩,故此一直受到市民的支持。
香港的司法制度源於英美司法體系,屬於普通法範疇。在「七警案」中,法官引用了過往的一些判例。比如2001年的李志輝案和2009年發生荔枝角收押所三名懲教人員毆打囚犯致死的案例。然而,卻沒有注意到「七警案」不同於以往的執法人員故意傷人案,是在執行維護社會秩序過程中出現的,是在首先受到惡意挑釁和攻擊的前提下發生的。而且「七警案」既沒有前者李志輝案那樣的「砌生豬肉」的惡劣行為,也沒有後者那樣的嚴重後果,故此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質。將其相提並論,且同樣要處以「阻嚇性刑罰」,加以重判,也是人們難以接受的原因。
從橫向比較上看,「七警案」涉及的對象曾健超,去年中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被判即時入獄五星期,但以刑期偏短為由,准以300元保釋等候上訴。此外,違法「佔中」已經發生兩年多,當初被「預約拘捕」的數十名主事者,包括「佔中三丑」等,至今少有被落案起訴。帶頭衝擊政府總部的主要涉案人,包括黃之鋒等,法院以非法集結罪定罪、並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這些與七名警員所受到的阻嚇性懲罰相比,可謂主次顛倒,是非難辨。
古人雲「法令所以導民也,刑法所以禁奸也」。司法公正的效果,反映到現實中來,就是要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違法「佔中」之後,香港社會法治基礎受到侵蝕,社會出現裂痕,阻礙了經濟民生等各項事業發展。香港要逐步恢復社會元氣,鞏固法治基石,修補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