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2月14日訊 滙豐銀行前財富管理經理周俊彥,早前因觸犯貪污及欺詐罪被被判囚十八個月,但於同一項廉政公署調查的案件中,因詐騙有關銀行佣金,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加刑八個半月。
案情透露,周俊彥、周倖如(前稱愛新覺羅札蓉)及李莉於案發時獲滙豐銀行聘用為財富管理經理,負責向客戶推廣及銷售其投資及保險產品,周倖如其後晉升為客戶經理。他們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金和銷售佣金。 周俊彥於2012年向李莉建議,由她假扮處理某些投保申請表及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人員,並向滙豐銀行遞交有關申請表及委託單,但事實上,該等申請表及委託單由周倖如處理,惟其銷售佣金已達上限,李莉同意有關安排。
於2012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周俊彥兩次安排李莉向滙豐銀行遞交由周倖如處理的一份投保申請表及兩份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虛假地表示李莉為負責的銷售人員,並由她進行相關銷售。滙豐銀行因而被致使向李莉發放共十一萬八千四百元佣金。李莉在周俊彥陪同下,同年十一月在一間咖啡室給予周倖如五萬五千元現金。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表示,周俊彥干犯的罪行嚴重違反誠信,判處他入獄十個月,其中六個星期與他正在服刑的十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周倖如亦因涉案而被廉署起訴。她早前承認兩項貪污罪名及六項串謀詐騙罪名,其另外六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她於今年十月四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二個月。法官林嘉欣命令其中兩星期與她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