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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完成宣誓才可出席會議

時間:2016-10-11 03:15:12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立法會秘書處早前表示,議員須依法完成宣誓,宣誓時需跟足誓詞內字句,若有議員讀得不流暢或將誓詞增減,作為監誓人的秘書長陳維安會作出提醒。所有立會議員均需完成宣誓,才能出席會議及表決議案。

  立法會秘書處早前舉行簡介會。助理秘書長衛碧瑤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議員必須依法完成宣誓,宣誓時需跟足誓詞內的字句,若有議員讀得不流暢或將誓詞增減,作為監誓人的秘書長陳維安會作出提醒。

  衛碧瑤續稱,所有立法會議員均需完成宣誓後,才能出席會議及表決議案,若議員在12日當日未能完成宣誓,新任立法會主席需要在下一次大會,即10月19日,執行議事規則,要求有關議員再次宣誓。她又說,過往曾經有議員宣誓就任時,在誓詞內增加字句,她表示,目前未知道宣誓當日議員會作出什麼行為,需要視乎實際情況才能判斷會否影響宣誓的有效性。  衛碧瑤又指出,若其他議員質疑某個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可即時向秘書長提出,或者在選出立法會主席後提出,由主席決定如何處理,包括要求議員再次宣誓,或展開處理他喪失議員資格的程序。

  另外,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七)寫明,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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