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立法會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由選舉產生/新華社
不少人說:違法自然有後果,不管你是什麼人。筆者完全同意這個觀點。是不是遵守法律,是不是有法律但不遵守還振振有詞,有的時候在有人混淆視聽後,大眾對此的理解不一定清晰。
當下在港引起熱議的立法會候選人確認書一事,就如上述所言。
事實很簡單:香港立法會的選舉管理委員會於14日發表聲明,表示此次提名表格聲明將會新增一份確認書,明示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我們重溫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些重要規定。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和第一百五十九條中,「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選舉管理委員會強調,如在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
支持人士認為,以上的要求符合基本法,因現有的《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中,亦有要求獲提名人和當選人為議員資格時,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守法是基本義務
有反對人士說,新安排或令參選人喪失參選權,不滿選管會的安排,而且傾向不作簽署。
他們亦將會與選管會商討事件,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
概括來說,香港特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由選舉產生。
其主要職權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等。
對於這麼一個立法機關的立法會議員而言,守法是其不言而喻的基本義務,否則遑論還要靠立法會立法?因此不論是不是簽署這個確認書,立法會議員都要遵守法律,其中包括了遵守基本法。選舉管理委員現在要求參選人簽署,只是一個確認罷了,沒有增加任何新的法律義務。
不簽是要逃避什麼
請問不想簽這個確認書的「候選人」,當他們說不簽的時候,他們要逃避什麼?
張毅 香港華菁會執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