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旺角暴亂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早前被裁定暴動及襲警罪成判監6年。反對派事後不斷發表反對判決的言論,有人說:「判刑太重了,特區政府癲了」;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則別有用心說:「六七事件」多處出現炸彈、多人死傷,並持續多個月,但有被告判監年半至兩年,難怪很多人認為和旺角暴動案相比,刑期不成比例雲雲。
推動青年人做「炮灰」
拿旺角暴亂和「六七事件」作比較是不公平的,那時候是港英政府對愛國者採取鎮壓,三個人走在一起就是非法集會;香島中學學生放學被警員截停搜查,結果被捕並判監十二個月;學生在校內派傳單,判處二十四個月的監禁;大公報記者黃澤被控非法集會、發表煽動性演說等罪,判處五年的監禁;更有一批愛國人士不經過進行起訴就關進了「集中營」。
那個時候香港是實行「緊急法例」,即使當年的《公安條例》亦沒有暴動罪,公民黨的大律師把兩者拉在一起相提並論,完全沒有法理依據,更沒有公平性和可比性。難道說,梁家傑想今天實行港英時代的「緊急法例」?
梁家傑所謂「梁天琦刑期太重」,其目的是想推動更多青年人今後走上街頭參與暴動,為公民黨的亂港路線當「炮灰」,踏着梁天琦的足跡前進,繼續堅持「違法達義」。
公民黨的大律師和戴耀廷欺騙青年人說:違反法律目的就是要說明法律的不公正,一般來說僅僅是判決社會服務令,不會留下案底。不論是梁家傑或余若薇,他們的子女都沒有上街「違法達義」,他們只會送自己的子女到外國去留學,然後與有錢人對親家,享受榮華富貴。
公民黨的大律師很清楚知道,即使在英國,如果判處暴動罪名成立,刑期是5到6年。香港1970年修訂的《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公民黨的大律師這一回夥同彭定康出擊,跟着彭定康的腔調說,「想不到《公安條例》是用來對付香港的民主人士,壓制不同的聲音,使判決變得極端化。」這樣只能說明,彭定康在管治香港的最後時期暗中埋下「地雷」,煽動鼓勵其支持者在回歸後破壞「一國兩制」,大搞分裂國家的活動而已。
彭定康和公民黨其實對於法律存在「從輕發落」和「從嚴處理」兩個極端標準。例如2011年,英國倫敦一名警察開槍射殺黑人疑犯,結果觸發全國多個城市發生暴動,在他們眼中法庭必須「從嚴處理」;但煽動香港青年人搞「港獨」,縱火掟石頭、襲擊警察時,就要考慮他們是出於崇高的理想,要「從輕發落」,判處社會服務令就好了。
有法不依 踐踏法治
旺角暴亂翌日報紙刊登了一張大照片,只見梁天琦高舉着一塊磚頭,擲向着前方相距僅一呎、一名快要跌倒的警察,可見其襲警罪證據確鑿。梁天琦曾辯稱案發時他在旺角進行選舉遊行,參加者數目少,根本不需要按照法例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試圖與暴亂劃清界線;但這張照片充分說明了他是在參與暴動,並不是什麼選舉集會。
《公安條例》第18條列明,參與非法集結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第19條列明,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有關集結即屬暴動,最高刑罰是判監10年。所以說,從彭定康到梁家傑,胡說「刑罰太重了」、「《公安條例》的執行被極端化了」,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都是漠視了梁天琦暴動案的具體證據的。這是有法不依踐踏法治的具體表現。
高院法官判處梁天琦坐監6年,完全是按照暴動罪名來衡量刑期的。所依據的就是1970年修訂的《公安條例》第19條。這個條例有明顯的判例,法官援引廿多年前白石船民中心暴動,以判囚5至6年作為量刑起點,根據具體案情判刑。
今次高院判刑與之前案件有別,高院法官認為,梁、盧參與的暴動,暴力程度屬「極其嚴重」,是「有組織有預謀」嚴重罪行,所以判囚6至7年。為什麼是「有組織有預謀」?因為他們早就準備了口罩、木棍和盾牌,主動衝向了警察。他們使用暴力的人數遠比警察人數為多,而且衝擊的時間超過兩個小時。集結的人數、暴力的程度、對公安秩序破壞的程度、平民受傷和警察受傷的人數和傷勢,都是量刑的考慮標準。所以說「判刑太重」完全是站不住腳的,違反事實的。
有人說,這是戰後最重的判刑,更是胡說八道。1989年白石船民中心暴動,8人同時被控暴動罪及縱火罪,分別判監9至10年。可以說反對派大律師是企圖隻手遮天,遮蔽事實。
梁天琦涉及的旺暴案分開兩個案件處理。現在被判處罪名成立的是亞皆老街暴動,情節已經算較輕;另一宗砵蘭街暴動案,暴力程度更加嚴重,參與暴動人數多達五百人,暴徒幾乎把一名警察打死。法官指,有警員兩次鳴槍示警後,群眾才停頓下來,但之後繼續追趕、襲擊警員,亦有人縱火燒雜物,情況正如有證人指稱暴徒已失去理智。事件造成多名警員受傷,更有警員身體有1%至2%永久傷殘。由於陪審團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案件需要重新審訊。若案件重新聆訊並裁定罪名成立,屆時梁天琦判刑可能超過6年。
法官對於暴動行為的判案準則是一定要有阻嚇力,以保障社會的安全和公眾的利益。而絕對不是公民黨大律師的所謂「阻嚇民主示威行為」。公民黨千萬不要渾水摸魚、顛倒是非。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