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則是法治精神的一個重要原則,意思是指不論犯罪者是什麼身份,只要是觸犯法律,沒有人可以避過法律制裁。前年旺角暴亂中,「本民前」前發言人梁天琦上月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法官昨日判處梁入獄6年,同案2名被告盧建民、黃家駒,分別判囚7年和判囚3年半。
法官判刑後,反對派媒體隨即發動輿論攻勢,聲稱梁天琦的判刑是自港英時期以來暴動罪最重判刑,甚至較六七運動的被告更重。反對派又聲稱,香港是奉行普通法的地區,普通法講究參考案例量刑,質疑法官未有遵從過往暴動罪判決雲雲。
政治爭議不能訴諸暴力
反對派的批評,符合他們一貫的「輸打贏要」作風,完全漠視法官的判刑理據。首次,法官並非沒有參考過往暴動罪行案例,她引用2宗英國暴動罪行案例,以及另一宗旺角騷動案的被告楊家倫暴動罪成的案例。
法官指出,法律只有守法與違法之分,法律不容許有人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雖然辯方指案件涉政治及社會背景,被告與一般罪犯不同,但法官重申政治有關的背景不可做求情因素,法庭不能給予社會錯誤信息,大眾對政治不滿,是不可以訴諸暴力。
她又指,法官形容當晚暴力行為是大規模,有組織、有計劃,案情極之嚴重。地點在人流暢旺的鬧市,對市民安全構成極大危險。不接受辯方所指,只考慮個別被告行為嚴重性,因今次罪行正正是以聚眾方式肆意作出違法行為,被告選擇參與是咎由自取,法庭判刑會以控罪整體暴力情況作考慮。
法官的判詞,明顯指出,無論你有多崇高的理想,但只要你做出違法的事情,就必須接受法律制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豈容外國干涉香港內政
至於反對派質疑梁的判刑較六七運動的被告更重,這點亦可以解釋,今次律政司是引用《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起訴梁天琦等人,該法例是1970年制訂,故以法例制訂前的案例比較並不公平。更可況,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反對派質疑判刑過重,顯然只「博同情」。
正當普遍市民都認同法官的判決之時,外國勢力再次顯露出其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猙獰面目。一個由英國政客牽頭成立的所謂非政府組織,在法官判刑後,隨即發表新聞稿,表示英國政界人士關注今次判刑,又引述「前港督」彭定康對《公安條例》被用作政治用途感到失望雲雲。
香港已回歸祖國20多年,香港的事務屬中國內政,豈容外國說三道四,即使是英國政府亦絕對無權干涉香港的判案,更何況是一個過氣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