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案宣判,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分別被判囚3年半至7年。法庭判決消息傳出,從英國到香港,反對派及其盟友兔死狐悲,跳出來說什麼判刑過重,《蘋果日報》即時鋪天蓋地推出多篇文章,為罪犯歌功頌德,試圖將罪犯美化為「政治犯」,為其罪行開脫。
正如法官彭寶琴指出,刑事法在文明社會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人們將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法庭眼中只會分守法的人與違法的人,不能因民生或政治原因便訴之於暴力行為。既然如此,反對派仍硬將判決形容為「政治審判」,是試圖利用這次判刑,達到修改《公安條例》,將條例變成「無牙老虎」的目的。
不禁要問,梁天琦等人在旺角行使他們所謂的公民權利時,有沒有犯法?襲警是否犯法?能否以表達政治訴求為由,以磚頭、木棍向執法者施襲?這些行為是否屬於犯法行為?
反對派試圖混淆視聽及基本的法律原則,策劃一場破壞法治大合唱背後,是要為他們日後的違法行為爭取更多空間,長遠為阻礙國家安全立法做準備,短期是為一批參與策劃違法「佔中」仍在「簽保」的人,製造輿論壓力,試圖影響執法及司法系統的辦案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