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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面討好」判詞能維護「一國兩制」?/陳光南

時間:2018-02-15 03:15:43來源:大公網

  終審法院關於黃之鋒等三人案件的判決,採用了模棱兩可的策略,一虛一實,兩面討好。一面討好建制派,另一面討好反對派。但是,判詞的論述卻不符合邏輯。判詞的最核心部分,即否定了上訴庭法官的判詞、支持原審裁判官的判詞,完全不認同「雙學」三人慫慂和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終院判詞邏輯矛盾

  本案終審裁決違反邏輯之處,在於推翻上訴庭決定的同時,卻又認可了上訴庭在判決過程中訂出的量刑指引。然而如果量刑指引是正確的,終院卻又不引用,並認為沒有追溯力,實際上是違反了法院慣例。如果終院可以立即取消上訴法院的判決,這便不會產生追溯期的問題,終院為何要將上訴庭的判決,「更正」為一個有量刑準則卻無追溯力的判決?

  如果有人問,根據無追溯力的邏輯,終院作出判決時,只能對以後的案件有效,對糾正上訴庭過往判決沒有效,那是否黃之鋒等三人就要即時入獄?

  應該指出,上訴法庭的量刑準則,就是針對下級法庭判刑過於寬鬆,糾正原審法官的判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2)「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簡言之就是上訴人需要說服終院,案件有值得爭議的重大法律觀點,或者存在實質嚴重的不公平。

  終審法院亦在本案聲稱,終院一般而言不是量刑法庭,將量刑原則問題提到終審法院的情況,屬於「最罕有的類別」(the rarest of cases);過往由終院受理考慮量刑問題的主要案例,皆是被告首次上訴失敗後提出終審上訴(例如1998年Seabrook案、2000年Wong Chun Cheong案和2001年劉昌案),而不涉及律政司申請覆核加刑的情況。

  終院在本案的判詞指出,該庭是接納黃、羅、周三人同時以「法律觀點」及「實質嚴重不公」的理由提請終審上訴。黃之鋒案可能成為普通法歷史上首次,終院批准以「實質嚴重不公」為理由,受理針對上訴庭刑期覆核(而非一般刑事上訴判決)的終審上訴案;換言之,有別於終審上訴一般決定爭拗定罪是否穩妥,或者衡量上訴庭駁回被告上訴是否公平正當。終院這次是在被告有罪的前提下,受理考慮一道以往極少處理(甚或是從未處理過)的命題:上訴庭在原審判罰的基礎上再追加刑罰,這決定有否對被告構成「實質嚴重不公」。

  終院接納黃之鋒等人的上訴,說明了法院已經有一定的看法。終院否決上訴庭法官的判詞,明顯說明終院站在同情抗爭者一方。因為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出:「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的行動」。終院推翻上訴庭這段判詞,實際上是不承認鼓吹和煽動「違法達義」是犯罪行為。

  有人認為,終院的裁決形同制定一條新法律,即「違法達義」的「公民抗命」中,只要「動口不動手」,即沒有煽動他人做出衝擊警察防線、衝擊政府建築物、堵塞交通等暴力行為,就毋須判處有罪和坐監。裁決無異於發出「香港承認『公民抗命』」、「任何人都可以發動『佔領行動』,只要不使用暴力就可以獲得『特赦』」的錯誤信息。

  必須正確看待人大決定

  終審判詞提到了所謂「反對不公義」,公然說大規模集結者所進行的「公民抗命」,並不是針對現行的公安條例;「雙學」三人承認公安條例,但他們反對人大常委會的政改決定。如果因為他們這樣做,上訴法院就給予判刑是不公義的。終院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自由酌量權,即輕判的取向,認為黃、羅、周三人年輕,「有崇高理想,關心社會大事」、「不是為了私人利益」,所以「公民抗命」不應該判處監禁,判處社會服務令即可。

  終審裁決傳遞出來的信息,或許會令人誤信律政司提出刑期的覆核,對於黃之鋒等人是不公義的;上訴庭法官加重三人的刑罰,也是不公義的;更重要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是不公義的。

  這個判決的核心問題,其實就是怎樣看待香港部分人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怎樣看待「公民抗命」,上級法庭能否糾正下級法庭的判決的重大問題。這個判決對於今後香港的大治和或者大亂,產生重大的影響。如果司法系統不能保障「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不能對大規模衝擊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作出阻嚇性的懲罰,那麼,香港將來還會有大亂發生,七百萬香港人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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