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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熱議\輕判「雙學」不符法治與民意\魯 力

時間:2018-02-14 03:15:40來源:大公網

終審法院日前對「雙學」三人的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三人毋須繼續入獄服刑,當庭釋放。這一「大反轉」式的裁決結果,令全城震驚,除大部分市民感到意外和失望,也有許多法律界人士不支持此裁決。我們當然尊重終審法院,但社會民意普遍認為,三人的行為嚴重損害法治,破壞香港秩序及安寧,質疑終院為何「放生」三人?同樣是「佔中」案件,朱經緯及七警卻被重判入獄,終院究竟要彰顯怎樣的法治精神?

首先,終院的判決是否肯定社會中人可以「公民抗命」為名,從事違法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終院過去在其他案件中曾提及過「公民抗命」,但此次卻是首次對「公民抗命」作出定義,並以一種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和「確認」。

無權定性「公民抗命」

這一決定,無異於是對「公民抗命」的縱容,為部分人擾亂社會秩序開綠燈,令人擔憂這會對日後香港的社會治安起到極為負面的影響。

其次,終院這次的判決是否認定只要有某種「政治理由」,某些人就可享有免責的特權?絕大多數香港人從小已學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概念,不論任何理由,只要觸犯法律,應當一視同仁,在「公民抗命」問題上亦然;絕不可能說因為「佔中」是「公民抗命」,即便出現暴力行為,亦可法外開恩。「雙學」三人涉及的案件,開啟了違法「佔中」的大門,導致社會撕裂、警民關係對立、破壞家庭和睦,相信社會普遍希望法庭可發放任何人均須為其暴力行為付出沉重代價的信息。

其三,終審法院的判決指出,上訴庭的「新指引」是錯誤的。《公安條例》第18條規定,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的刑期。市民始終不明白為何終審法院覺得上訴庭的指引是「新指引」,這個「新」的來源界線何在?更令人擔憂的是,終審法院的這次判決會否成為今後法院審理「佔中」案件的「新指引」,成為今後「佔中」違法人士脫罪「放生」的護身符?

其四,這次終院判決是以技術性理由撤銷上訴法庭的判決。終院判決最大的法律問題是認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布的新判刑指引不得適用於本案審理,而且對之前的違法行為也沒有追溯力。這是沒有道理的,在法理邏輯上也不夠嚴密,存在的問題在於終審法院不當適用了量刑指引的追溯力原則。上訴庭在「判案指引」中並未定下任何「量刑起點」,只是陳述法律原則,卻遭終審庭以「無追溯期」為由否定。「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司法機構,是否要以向「佔中」違法分子「屈服」,來博取「佔中」支持者的掌聲?

「無追溯期」理據牽強

其五,終審法院判決中認為原訴的裁判官已經合理地考慮了涉案規模和暴力程度,並認為社會服務令是以往法庭通常對非法集結罪所判處的刑罰,因而支持原審的判罰。主流民意普遍認為,原審裁決判刑太輕,完全沒有阻嚇作用。而就司法案例來說,這種輕判也與過往的判決不符。如果考慮到本案涉及到幾百人非法集會,且有10人受傷,涉案規模和暴力程度以及對社會秩序的破壞顯而易見,沒有上訴庭的指引也完全可以也應當判處監禁,但裁判官判處的刑罰居然低於上述案例。由此可見,終審法院支持並恢復裁判官判罰的理據比較牽強。

其六,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雙學」三人聲稱已經表現出懊悔。初審法官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的6項主要元素,包括被告已經表現出真誠的懊悔和目前只有輕微的再犯風險,「雙學」三人在原審時不認罪,以「公民抗命」為抗辯,只是表現出表面的懊悔,再犯的風險極高。僅在不久前,黃之鋒等人便故態復萌,率眾強闖立法會補選候選人簡介會,大聲叫囂,辱罵官員,並與保安猛烈推撞,在保安人員多次勸喻不果後,眾人終被趕離現場。事實證明,「雙學」三人並無懊悔的誠意,只是犯行屢屢的慣犯。

終院的判決存在對黃之鋒等人違法犯罪量刑太輕的問題,這並不符合香港主流社會對此的期待,恐怕給社會有姑息放縱違法犯罪行為、法治權威不彰的不良觀感,這與主流社會對恢復法治和依法制裁「佔中」違法分子的期待有明顯落差,甚至發出了混亂的信號,能否達到終審法院判決聲稱的效果值得懷疑。

香港各級司法機構肩負?維護香港基本法權威、維護香港特區法治秩序、維護香港穩定大局的最後一道防線的重要職責。而終審法院在香港司法體系中,享有重要和獨特的憲制權力和憲制地位,其判決對於香港法治社會秩序的規範作用、守護作用、引領作用和導向作用,實屬非常重要,社會對此亦有極高的期待。在香港社會普遍支持和擁護特區政府依法檢控非法「佔中」、「旺角暴亂」等犯罪分子的形勢下,終審法院在本案作出判決所暴露了令人擔心的問題,其不良後果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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