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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松炎已無資格擔任何公職/陳光南

時間:2018-01-27 03:15:35來源:大公網

  姚松炎入閘料受阻,近日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辯稱,「釋法文本沒有說明為何不能讓曾經宣誓無效的人改過自新」,以此認為姚松炎可以參加補選。楊岳橋還說,「期望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可向公眾交代,建基於什麼標準給予法律意見」。

  姚松炎早前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是由法院判決的。判決非常清楚,由於他沒有誠意表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基本法,所以不可能有第二次機會作出宣誓,他被褫奪了第五屆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法院的判決是明確的,如果法院判處某一被告坐監五年,被告辯護律師不能說,法院的判詞未有講過不允許「改過自新」,就等於被告不需要坐監。這明顯是大錯特錯。楊岳橋的這個說法連起碼的邏輯都沒有,說明他是故意無理取鬧。

  「改過自新」論毫無法理根據

  人大常委會釋法文本規定,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姚松炎在宣讀誓詞時增加內容,雖及後狡辯說當時是意外地將宣誓後的講話誤加插在誓詞中間,但實際上姚當時沒有道歉並重讀,明顯是要將該字句當成宣誓的一部分。釋法文本清楚說明,「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任何人都沒有這個權力。有關判決,是指公然挑戰基本法的人,不能進入建制,不能進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設立的立法機關。所以,楊岳橋以所謂「改過自新」來為姚松炎參加補選辯護,完全是沒有法理根據的。

  經過釋法和法院的判決,姚不可能有第二次宣誓機會。更重要的是,姚松炎報名參加第五屆立法會補選,明顯是要挑戰和否定人大釋法及法院的判決。姚參加補選發表講話時說,若政府阻止他「入閘」,將激起民憤,「泛民」亦會大勝,直言:「功成不必我在。」他又認為,被取消「入閘」提名資格的機會很低,因「初選」投票期間,選民十分積極投票支持,反映選民並不憂慮。這在在說明,他完全沒有悔意,而且要和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抗到底。

  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形式,在中國的憲制中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的法院一定要遵照文本判案。大律師公會早前的所謂「聲明」,居然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沒有法律效力,與基本法無關,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的解釋和角度,可以不必理會,可以當人大常委會決定不存在,這完全是違反憲法規定。

  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凡是涉及主權和安全、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的關係、涉及基本法第158、159、160各項條文的,都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香港的法院絕對不能單獨進行解釋,因為基本法列明解釋權在人大會議和人大常委會,香港的法院必須取得人大常委會的文本,才可進行判案。選舉事務處的選舉主任,需要按照基本法、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文本、本港法院的判決來處理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的資格。

  解釋文本附有「基本法104條釋法說明全文」,「說明」指出,香港社會有些人公開宣揚「香港獨立」「香港民族自決」等「港獨」或具有「港獨」性質的主張,引起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高度關注、憂慮和憤慨。

  「在最近立法會選舉中,其中6名公開宣揚『港獨』主張的人不能獲得有效提名。其後,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詞或在誓詞中增加其他內容,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並侮辱國家和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香港社會對有關宣誓的有效性、是否應該重新安排宣誓產生了意見分歧和爭議。」

  「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着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因此,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姚松炎的言行表現,說明他不會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會擁護基本法。他被香港法院取消議員資格之後,不要說沒有資格參加3月11日的補選,在「港獨」氣焰囂張的情況下,也喪失了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政府任何公職的資格。楊岳橋等反對派假作糊塗,就該問題向律政司司長糾纏不休,只會進一步出醜。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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