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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糾正錯誤判案態度/陳光南

時間:2018-01-16 03:15:46來源:大公網

  「佔中」以來,不少使用暴力的「佔領」者被法庭輕判。最明顯的案例是四名「佔中」者涉嫌衝擊立法會大樓,並用鐵馬撞穿大樓玻璃,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即時監禁,只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覆核後改為判監禁三個月。「雙學三丑」衝擊政總案,法官卻盛讚他們「有理想」,是關心社會,並非出於個人利益,所以判處服務令。但反對「佔中」者則判以重刑,向黎智英投擲豬雜案,三被告判囚九至十八星期不等。

  更甚是,「佔中」期間辛勤執法的前線警員亦被重判。前警司朱經緯案,主任裁判官錢禮在判刑時說,「警員負責維持治安,如果知法犯法,需要有嚴重後果,以維持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加上鄭仲恆當時與朋友只是途經上址,手無寸鐵,但遭到被告襲擊」。法官的言論,猶如鄭的辯護律師,反映其對鄭的極力袒護。

  多宗「佔中」案件的裁決說明,部分法官判案時認同「佔中」是值得支持的好事,警察不應對「佔領」者使用武力,動用武力就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必須重判。

  但不少公眾質疑,法官判案準則為何?是根據香港法律和過往案例判案和量刑嗎?還是根據自己的政治觀點判案?事發時現場環境如何?

  任何自由皆有底線

  任何人都享有言論、思想、行動、集會自由,但自由有一條界線,確保任何人行使有關權利時,不會侵害社會上其他人的權利和公眾秩序。越過該條法律界線就是犯法。特別是朱經緯案,涉及「佔領」者公然挑戰法院禁制令,警方清場後,「佔領」者當晚發起「鳩嗚」行動,妄圖重新「佔領」亞皆老街和彌敦道。參與者在行人路緩慢步行,龜速橫過斑馬線,甚至在路中心站着不動,堵塞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令汽車和行人無法通行。朱經緯當時接到下屬通知,得悉上海商業銀行外情況有異,隨即轉身望過去,赫然看見數百人在場高呼口號、謾罵警察,部分人衝擊警方防線。當時警察的責任,就是立即趕走有關人等,盡快恢復社會秩序。遵守法律的途人,聽到警察呼籲後,會故意停留在現場,甚至加入「鳩嗚」隊伍嗎?

  而鄭仲恆聆訊時亦承認,他是參與「佔中」,案發當晚陪伴女朋友到旺角,因擔心對方安全,才經過「佔領」者滋事的銀行外。

  為何法官沒有按照當日實際情形判案?為何法官漠視高院禁制令,不支持執法警員,反而說朱經緯知法犯法?為何法官沒有判斷鄭仲恆與其女朋友是參與「鳩嗚」人士?法官對於事實和法律標準的認知,顯然出現巨大差距。

  在普通法法院,尊重參考過往案例非常重要,香港回歸前,法庭處理許多非法集會案件時,都是支持警察執法,相信警員供詞,從未出現警察依法行使武力等同知法犯法的不公判決。而國際上,亦有不少國家爆發非法集會時,當地政府支持警隊動用武力驅散。例如美國和英國分別出現佔領華爾街、佔領倫敦事件,佔領者同樣手無寸鐵,但英國警方出動騎警,揮舞警棍驅散佔領者,美國警方更動用閃光彈。但英美從來沒有警察因使用武力對付佔領者,被指「知法犯法」遭判刑。理由很簡單,就是佔領行動破壞公眾秩序,損害其他市民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所以一定要清場。為何朱經緯案中,法官不按香港和國際過往案例判案?

  執法變犯法影響大

  普通法的法官,在處理涉及公眾利益的案件時,首要考慮的是要恢復公眾秩序,其次是警察是否依法使用合適武力。裁決時更要充分考慮公眾支持、肯定警察的執法行動,否則社會只會質疑,對法庭的判決不滿。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一次演講中說:「我之前提及從社會整體的角度考慮的處事手法,若從此角度詮釋公平這個概念,即代表法庭面對不同觀點時,有時必須權衡輕重。」

  在朱經緯案中,裁判官應考慮香港社會和公眾的觀點和感受,要考慮警察執法變成「知法犯法」後會造成的社會影響。如果判例嚴重打擊警隊士氣,令警員不敢執法,任由違法者癱瘓社會秩序,破壞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將會損害法院的公眾形象。

  所謂「佔中」風波,其實是反對派否認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對香港行使主權。他們不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不承認基本法四十五條有關行政長官選舉中,設立提名委員會的嚴格規定。他們提出所謂「公民提名」方案,是企圖將基本法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變成「完全自治」,將香港變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否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央直轄的地方政權。

  個別法官疑似支持該種政治取向,以政治判斷取代法律判斷,讚揚「佔領」者「有偉大理想,不是為私利」,令裁決不符合憲法和基本法、違背普通法案例,所以香港必須糾正部分司法界人士的錯誤態度。朱經緯案提出上訴,不單是維護社會公義,更是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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