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香港電訊(06823)早前入稟司法覆核,控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及通訊事務管理局就綜合傳送者牌照的收費,徵收過多牌照費,昨日終審法院判香港電訊勝訴,認為政府在訂定牌照費用時,對牌照持有人收取稅收的元素是錯誤的。香港電訊表示,會研究判詞及考慮下一步的行動,當中或包括民事訴訟,以取回多年來多付的費用。
2012年通訊事務管理局就下調電訊牌照費展開公眾諮詢,當時香港電訊雖然支持該方案,但認為當局過去多年一直收取過高的牌照費,令營運基金的固定資產回報率遞升,導致實際回報一直高於目標回報率,並將多出的費用視為盈餘資金,轉撥政府一般收入。
通訊局無權徵「稅」
因此香港電訊質疑,政府在釐定牌照收費時,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內,以致該預算收入超過法定的目標收益,故犯上法律上的錯誤。不過,香港電訊在初審時敗訴,當時法院認為當時通訊事務管理局每年多收的資金,是為未來發展,並保持一個穩定的營運狀況,而且通訊局近年的實際回報與目標回報率距離在收窄。
然而,終審法院認為,透過發牌徵收超出成本的金額,該「費用」可恰當地被視為稅收。即使通訊事務管理局發牌權力是規管制度的元素之一,但該權力並無授權透過發牌徵收實質上為稅收的費用。根據《營運基金條例》而設立的營運基金之目的,旨在將營運基金產生的收入用作基金本身的資金用途。並沒有任何條文談及,產生利潤以轉撥政府的一般收入,是營運基金的其中一個目的。加上通訊局確實有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內,以製造可供轉撥政府一般收入的盈餘。該盈餘並非偶然出現。
冀取回多付費用
因此,終審法院裁定通訊事務管理局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包括誤以為《電訊條例》准許牌照費用,可以包括實質上是對牌照持有人收取稅收的元素,以及誤以為營運基金的預算包括對名義稅收或股息的推算,並將金額轉撥政府一般收入。
香港電訊發言人歡迎終審法院作出一致的裁決,認為電訊業長久以來一直被收取過多的費用,期待政府糾正這個情況以符合法律規定,並退回錯誤地被迫支付的過多費用。同時會研究判詞及考慮下一步的行動,當中或包括民事訴訟,以取回多年來多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