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去年的一篇判詞令我產生了穿越的錯覺──法院的判案依據竟然是《大清律例》第八十八條!清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滅亡了,為什麼《大清律例》依然有效?
這不是香港法院第一次援引《大清律例》,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事實上,《大清律例》至今仍是香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在英國佔領香港之前,香港作為清朝的領土當然奉行《大清律例》。香港受到英國殖民統治後,為了減少當地華人的牴觸情緒,港英政府將《大清律例》作為香港的「習慣法」保留了下來。不過,華人只能在特定情況下,並且在不違反港英政府引入的法律時,才能沿用「習慣法」。香港回歸後,「習慣法」作為香港現存的法律又被帶到了二十一世紀。穿越時空的不是香港法院,而是《大清律例》。
每個地區都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等,但「習慣法」是殖民地獨有的。在成為殖民地之前,原居民有自己的法律和風俗習慣。那些得到殖民者首肯的法律及風俗習慣就能成為「習慣法」,繼續適用於原居民之間。這意味着,「習慣法」的合法性源自殖民政府,而非原居民。因此,「習慣法」不只是安撫原居民的懷柔政策,還是彰顯統治權的方式。
在殖民初期,殖民者引進的歐洲法律與原居民沿用的「習慣法」各有各的管轄範圍,就如同殖民者與原居民各有各的生活區域。殖民者維持這種隔閡不僅是為了減少衝突,更有重要的政治意義。他們通過強調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分別、製造「歐洲文明」與「亞洲野蠻」的對立,為其殖民統治的合法性尋找依據。
隨着殖民地政權日益穩固,原居民的子孫們慢慢地習慣了殖民者的統治,淡忘了殖民前的記憶,並且開始仰望殖民者的「文明」。至此,「習慣法」已失去了它原本的作用,因而逐漸被殖民者引進的法律所取代。直到二○一九年的一篇判詞中再次提到《大清律例》,才讓我們穿越回那段被遺忘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