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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稅訊第160期/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政策熱點問答

時間:2025-04-30 05:01:22來源:大公报

  截至2024年12月底,我國已與111個國家(地區)正式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其中與107個國家(地區)的協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台灣簽署了稅收協議,基本涵蓋中國對外投資主要目的地以及來華投資主要國家和地區。在梳理境內個人所得稅法對非居民個人納稅義務的基本規定、納稅申報要求以及在境內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前三期)基礎上,本期圍繞稅收協定的基本定義、協定待遇適用范圍、居民身份判定標准及各類所得的跨境徵稅規則,為非居民個人避免雙重徵稅、合規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優惠提供政策與實務操作指引。

  第四期 稅收協定

  39.什麼是稅收協定?

  答:稅收協定(或安排、協議,下同)是具有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之間為了避免對跨國納稅人的重復徵稅並防止其偷漏稅而締結的條約,反映了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的協調。

  40.如何理解稅收協定待遇?

  答: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41.哪些人能夠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答: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

  42.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締約國稅收居民?

  答:根據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相關規定,締約國稅收居民是指按照該締約國法律,由於住所、居所等標准,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43.同時是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應該如何判定個人稅收居民身份?

  答:同時是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根據居民條款加比規則,依次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國籍作為判定稅收居民身份的標準。需特別注意的是,這些標準的使用是有先後順序的,只有當使用前一標準無法解決問題時,才使用後一的標準。當採用上述標準依次判斷仍然無法確定其身份時,可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

  44.稅收協定關於受僱所得(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答:(1)除適用董事費、退休金、政府服務條款的規定以外,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僱的活動以外,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僱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2)雖有(1)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僱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

  1.收款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2.該項報酬由並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該僱主支付;  3.該項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3)雖有上述規定,在締約國一方企業經營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上從事受僱活動取得的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

  45.稅收協定關於獨立個人勞務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答:締約國一方居民個人由於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除非:

  (1)該居民個人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這種情況下,該締約國另一方可以僅對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徵稅;或

  (2)該居民個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達到或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在這種情況下,該締約國另一方可以僅對在該締約國進行活動取得的所得徵稅。

  46.稅收協定關於股息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答:「股息」即為公司所作的利潤分配,包括每年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利潤分配,其他貨幣或具有貨幣價值的收益分配,如紅股、紅利、清算收入以及變相利潤分配,以及締約國按防止資本弱化的規定調整為股息的「利息」。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徵稅。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稅收居民個人的情況下,徵稅稅率為一般為10%,具體稅率以我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為準。

  以獲取優惠的稅收地位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應適用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優惠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47.稅收協定關於利息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答:「利息」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者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特別是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價和獎金。由於延期支付的罰款,不視為利息。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徵稅。在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稅收居民個人的情況下,利息的徵稅稅率一般為10%,具體稅率以我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為準。

  當利息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之間,或者他們與其他人之間,由於某種特殊關係而造成超額支付利息時,支付額中超過按市場公允價格計算所應支付的數額的部分不得享受協定的優惠。

  以獲取優惠的稅收地位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應適用稅收協定利息條款的優惠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48.非居民個人如何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

  答:按照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條款規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取得符合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徵稅比例計算納稅。

  非居民個人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可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徵稅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49.稅收協定關於藝術家和運動員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答:締約國一方居民,作為表演家,如戲劇、電影、廣播或電視藝術家、音樂家或者作為運動員,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其個人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該演出活動發生國徵稅。如果該所得並非歸屬表演家或者運動員本人,而是歸屬於其他人,也可以在該表演家或運動員演出活動發生國徵稅。該條款優先於營業利潤、獨立個人勞務和受僱所得條款。

  50.什麼是稅收協定中所稱的「受益所有人」?

  答:「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待遇時,需要對「受益所有人」身份進行判定。

  51.非居民個人在我國如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答: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具體為: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並按照《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在源泉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並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需要提醒的是,不論是自行申報還是扣繳申報,均由非居民納稅人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52.非居民個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並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或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應該怎麼辦?

  答:非居民納稅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並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

  非居民納稅人發現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稅收徵管法規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多繳稅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多繳稅款辦理退還手續。

  備注:問答中涉及的稅收協定(或安排、協議,下同)條款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為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規定,我國對外所簽協定有關條款規定與中新協定條款規定內容一致的,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規定同樣適用於其他協定相同條款的解釋及執行。(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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