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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政治司法化‘?\顾敏康

時間:2016-06-07 03:15:39來源:

  日前,公民党成员曾健超在“佔中”期间公然袭警罪成,法院判其囚禁五周。虽然这也符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之意,但民间对此判决,还是议论纷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对曾健超的判刑是否过轻了?法官认为,曾健超案发时泼洒有异味的不明液体,将无辜警员当作代罪羔羊及出气袋,是极大侮辱及挑衅,犹如向警员吐口水,亦不见他有悔意。在普通法地区,警员是维护法治的重要基石。因为警员正常执法必须得到充分保护,故将袭警视为严重罪行。尤其当袭警者故意为之,且没有悔意时,理应受到重罚。所以,当曾健超只被判囚五周时,人们会很自然地将此案与其他案件进行比较。当他们看到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同样在“佔中”期间被人掷动物内脏,三名被告却分别被判囚9至18周时,就会觉得不可理解:既然不明液体与动物内脏同属於污秽物品,袭警与袭击普通人应该是性质不同的,为什麼袭警者没有受到更重的处罚?面对广大市民的这种疑虑,政府应该认真研判案情,如果认为判决确有不当之处,就应该考虑提出上诉。

  第二个问题是:有人在报上刊登文章,堂而皇之地将曾健超袭警案说成是“政治司法化”,认为这是香港政府将司法作为处理政治问题手段的结果。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这种言论展开讨论,并且认为,这种“司法政治化”言论的目的可能是为违法犯罪者开脱,如果不予以澄清和纠正,就会对香港的法治有巨大的杀伤力。本文更要指出,这种误导性言论的危害性很大,因为它不仅为非法“佔中”翻案,也误导年轻人为了所谓的“政治追求”可以袭警和破坏香港法治。

  “政治司法化”的迷惑力

  为了抹黑香港政府依法追究违法“佔中”者,有人搬出台湾“行政院长”林全最近宣布撤回对太阳花学运126人的控告为例,认为撤告这件事情是台湾现政府正确解决政治问题的範例。言下之意,香港政府也应该视“佔中”与太阳花学运一样,不对“佔中”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就是政府用司法手段处理或压迫参与政治运动的人士。

  太阳花学运又称“318学运”,或佔领“国会”事件。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2-254条规定,撤销控告或不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要件。台湾的“国会”是民意公共机构,抢佔和毁坏公物行为,显然不属於轻微刑事案件,是否可以任性撤告,大有商榷馀地。尤其是据媒体分析,太阳花学运表面上是反对《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定》,其背後的操盘手就是搞“台独”的民进党。但是,民进党上台执政後,为了感谢这些衝击和佔领“国会”的“勇士们”,对他们宣布撤告,不得不令人怀疑是牺牲法治的利益交换。难怪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就投书报章,斥责林全的决定是“只问政治,没有是非”;国民党立委陈学圣日前还向检方特侦组告发林全渎职。

  其实,林全的这种撤告做法并不奇怪。试想,林全前几天为了媚日而说慰安妇是出於自愿的,虽然事後试图澄清,但已经让人看穿其政治立场。这样的人当然也会为了政治目的而牺牲台湾的法治。可以肯定地说,林全的撤告决定是进一步破坏台湾的法治形象。是将违法犯罪包装成政治问题,用所谓的“多一点和谐、少一点衝突的原则”去纵容违法犯罪,为的就是要犒劳衝击上一届政府的“有功”人士。

  林全的撤告决定,更打击了台湾警员的士气,警员是台湾法治的维护者,却被阴损为“违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原则”,因此要背负“滥用权力”的罪名。

  另一种“政治司法化”倾向

  林全的撤告决定,还有一个糊弄人的地方,就是企图用所谓的政治手段去解决法律问题。这恰恰犯了法治社会的大忌。法治意味?任何人都不能高於法律;法治意味?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法律中当然会有不起诉的特别规定,但只要符合严格要件者,才可不起诉或撤诉,不可任意决定。因此,在一个法治相对成熟的社会,人们可以有不同的政治追求,也可以通过民主管道去实现自己的主张。但是,人们要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就必须遵循既有的法律规定、不可超越法律的底线。

  本人曾经撰文指出“佔中”既无法理基础,又违反现有法律,在不符合不起诉要件的情况下,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并不存在所谓“政治司法化”的问题。香港之所以在法治方面还具有优势,恐怕就是因为香港政府坚守法治原则,就是因为司法机关能够根据法律处理这种群体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如果像台湾当局那样随意对非法“佔中”者撤告,那麼,香港社会出现进一步的混乱和无法无天就为期不远了。

  最後要指出的是,香港的确存在政治司法化的倾向,但那不是政府,而是反对派人士经常滥用司法覆核,以此方法阻扰或拖延政府施政。前些日子,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列显伦发言批评司法程式常被滥用,认为高等法院应禁止人们把法庭当成抒发己见的平台。澳门终审法院院长也曾经指出,澳门近年来也开始出现将政治问题司法化的倾向,有人希望透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一些纯属政治性的问题,或作为向政府施压或影响的手段。而这种“政治司法化”的倾向才是人们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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