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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國安罪犯不獲緩刑有助提升阻嚇力\江樂士

時間:2024-04-15 04:02:59來源:大公报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B條,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而法官和裁判官也不時會對這些較輕的罪行判處緩刑。

  緩刑的期限介乎一至三年不等,取決於法院的判令。倘若罪犯在緩刑期間行為良好,就可免除坐牢。讓罪犯的表現決定自己最終是否要坐牢,更有助於他們自我克制以免再犯錯。

  然而,當局首次推出緩刑時,曾遭到某些界別的極力反對。有人擔心緩刑會向公眾發出錯誤訊息,暗示當局輕饒犯罪行為,有可能削弱現行刑法的懲治效力,令社會出現新一輪犯罪浪潮。為了釋除外界疑慮,當緩刑被納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時,當局把一些「例外罪行」納入其附表3;這些「例外罪行」不得判處緩刑。

  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之前,附表3載有41項不獲緩刑的「例外罪行」,涵蓋各類型的犯罪行為,包括毆鬥、襲警、非法管有武器、彈藥、販毒、非禮、誤殺、強姦、搶劫和故意傷人罪。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4年發表報告,建議廢除附表3的例外罪行。法改會經長時間審視後,指出不應禁止法院按照案情和罪犯特徵,適當運用酌情權來實現公平裁決,包括向被告判處緩刑。換言之,委員會認為法院有越多量刑工具就越好,而法官和裁判官也不應受到不必要的束縛。

  經歷長時間諮詢後,法改會於2021年宣告:特區政府現階段對廢除例外罪行持保留態度。保安局認為,例外罪行是刑法中最嚴重及暴力罪行,廢除全部罪行會向公眾傳遞錯誤的信息,意味現在這些罪行的罪責不再嚴重,可以輕判。此舉只會與政府維護法治和治安的堅定立場背道而馳。

  「黑暴」的慘痛教訓,無疑令特區政府在保留例外罪行一事上變得更立場堅定。暴徒肆意破壞「一國兩制」、分裂國家,必須要受到重罰,不可能予以輕判。因此,例外罪行的去留已有定論,而最近幾年的事態發展凸顯了保留例外罪行的必要性。

  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附表3作出修訂,在現行的例外罪行中增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項修訂覆蓋所有國安罪行,無論被告干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或香港國安法,一律不會獲判緩刑。

  有人對國安罪行納入附表3提出質疑,但若國安罪行不在附表內,才是不正常。國安罪行危及香港和國家安全,對犯人判處緩刑,實在說不通。

  司法機構當然也有輕判國安犯人的時候。例如,青年犯有時會被囚禁於監獄以外的設施,包括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等,但這並不代表他們的罪行輕較。國安受到威脅時,就更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而把國安罪行剔出可獲判緩刑的範圍,有助進一步維護國安。其他國家也承認這一點。

  例如,在加拿大,法院雖然可以判處緩刑,但罪行若涉及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性侵犯、恐怖主義或犯罪集團,被告將不會獲判緩刑。與香港一樣,加拿大政府承認某些罪行可獲判緩刑,但考慮到公眾利益,某些罪行被剔出可獲判緩刑的範圍。

  無論如何,很少國安罪犯會獲判符合緩刑資格的兩年以下刑期。因此,國安罪行被納入「例外罪行」名單,不會對緩刑制度產生重大影響,卻有助政府突出一個警示信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都會面臨嚴重後果,不會獲得輕饒。

  註:原文刊登於英文《中國日報》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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